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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当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和对老胶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对股东部分优先购买权应针对股权整体转让和股权分割转让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地分析。在股权整体转让的场合,其他股东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在股权分割转让的场合,其他股东则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在未来修订时,应对股东的部分优先购买权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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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宇宁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3,(5Z):50-51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公司法领域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受到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有所规定,但在适用上仍存在不足。本文就《公司法》上限制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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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则,该条法律在允许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同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异议股东购买权及优先购买权,由于司法实践中日趋复杂的案件仍有不少问题困扰着法律从业者。本文着眼于理论和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探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以期对我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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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进行外部转让,这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体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受让人必须尽最大努力排除交易风险。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无瑕疵,双方必须从章程、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质押等方面进行审查。适当的磋商交易程序是股权顺利移转的保障。股权转让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法律后果之外,还是能实现诸如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间接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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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在市场运营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市场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当出现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希望只优先购买被转让股份中的一部分情况时,该如何处理?本期“经济与法”约请有关专家结合案例为一些新老股民答疑。[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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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项重要的限制股权自由转让的制度。本文通过相关理论的阐述,探讨该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以及主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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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6,(6):129-130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的研究,在公司自治、人合性以及股东保护方面有着深远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对有限公司股权的内部与外部转让进行理论研究分析,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以及立法方面论述章程的自治以及效力范围,并对股东以及第三人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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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我国《公司法》对此的简单规定使其在实践操作中极其不便.本文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剖析,并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提出思路和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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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股权优先购买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欠完善,公司法对于优先购买权规定尚欠详备,影响其实际可操作性,尤其是"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及确定方法。"同等条件"是包括转让价格在内的一个综合衡量标准,其确定应当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由非股东买受人提出。而在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采取什么样的合理方案以确定"同等条件"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使其不与拍卖规则相冲突,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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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转让的出资未届期股权享有期限利益,此情形非为“瑕疵股权转让”所涵摄,游离于现行立法之外。正在审议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明确了股东的通知义务以及公司相应的审查同意权,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归属于受让人,折射出了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规则的立法倾向。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补足出资责任的承担,但在原股东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可适用侵权法,原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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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17)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证其人合性,在法定的优先购买权外也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和范围扩大。但是这样的扩张势必会损害市场经济的效益,不利于公司的社会公用和公司股东效益最大化。因此,要对这样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俗称刺透。本文从上海地王案件出发,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刺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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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章程自治的边界以及自治对人的效力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区别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限制性条件;区别初始章程和后续章程对人的效力;明确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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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这一特点而产生的。当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的“反悔权”在新一轮《公司法》修改中需要对其产生的争议详细的明确。对于“反悔权”的正当性需要通过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角度来进行阐释,“反悔权”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没有冲突,且有助于股东的意思自治,还可以弥补优先购买权的不足和漏洞。对于《公司法》修改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出让股东“反悔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期限以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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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购买权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购买权属物权性质,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主要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出资优先受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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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公司股东的虚假出资和股权转让问题,我国《公司法》中有如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以已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