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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国资委、国资办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面的制度规定,这些制度规定对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规范,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更趋于规范化、公开化和效益性。但在股权转让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造成股权无法成功转让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需要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人手,系统分析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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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客观上限制了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法定权利,因此该规定不但与《公司法》相悖,而且完全不具有合理性,亦不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范畴股权转让是最为频繁活跃的市场行为之一,合理畅通的股权转让能有效地促进公司筹资和资本流通、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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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财税制度的框架范围内,通过以上操作,大大方便了股份持有成本的计量管理,达到了合理避税、减轻股份购买者资金压力的目的,有利于促进股份有序流动,特别适合持股人数众多、股份转让频繁的股份制企业。一、传统股权转让方法受到的质疑传统股权转让方法为:股份转让方收到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持股成本为股权转让溢价,对溢价部分缴纳20%的个人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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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提“质”关键。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是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母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是引入积极股东的一种路径。母公司转让所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另一种则是不丧失控制权。对后者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对于股权处置产生的所得税,是计入损益还是计入权益,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结合未丧失控制权下股权转让之案例,对相关准则及列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企业股权转让之所得税费用列报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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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上市公司产权和股权结构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不允许国有股流通,即使国有股无法实现可能得到的资本涨价收益,也无法行使退出权,使得公司治理中“用脚投票”的退出机制丧失威力。因此,优化这些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另一办法是加速国有股的退出。目前理论界已提出的方案主要有:国有股协议转让、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国有股放弃或部分放弃配股、增发新股、经营者认购股权、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国有股减持、国有股转换为债券等十多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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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设立股权池和股权池专用账户,股权池中的股权由担任总经理的自然人股东代持,自然人股东退出、进行股份转让时自愿让渡5%收益至股权池专用账户,如此可以保证通过股权池进行股份缓冲,确保股份在退出和新进持股员工之间有序流转一个长期困扰国有混改企业的员工持股退出难题,随着“国有股与自然人股同比例减资+员工持股内部调整+股权池调节+股随岗变”的创新解决思路的顺利落地,得以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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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在投资取得、投资持有以及投资转让等环节都产生了一系列的差异,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应注意把握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以保证客观的会计核算和准确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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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薪酬制度经营者的收入与股票市场价值不存在相关性,不存在长期激励,经营者通常不能从公司的长期发展中获取收益。但在经营者股权制度下,经营者拥有按某一固定价格购买本公司普通股的权利,而且有权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将所购入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同时获得收益,但期权本身不可转让。经营者股票期权使经营者能够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带来的利益增长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经营者看来,最重要的不是已经实现的收益,而是他们持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潜在收益,从而可以实现经理人利益的长期化。一、实行股票期权对国有控股公司的作用(一)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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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效果的相关因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国有股份工业上市企业为样本,用影响企业经营绩效和股权结构等各因素,对实行经营者股权激励效果的问题进行多因素的实证相关分析,为我国国有股份企业有效推行经营者股权激励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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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群众独创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由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构成,其中职工个人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构成中所占比例较高,一般在51%以上,绝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全部为职工个人股。职工个人股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的转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重大,应当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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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升汇成第三股东新乡化纤股权转让新乡化纤(000949)公布关于股权转让和划转提示性公告称,接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报,白鹭集团于2005年10月9日与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79,515,210股股份以每股3.2072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升汇集团,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16.21%。白鹭集团于2005年10月9日与新乡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股权划转协议》,拟将其持有的102,136,968股股份无偿划拨给新乡市国资经营公司,占新乡化纤总股本的20.82%。本次股权转让和划拨后,白鹭集团继续持有新乡化纤12…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