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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乘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货物所有权凭证,是提单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乘运人交付货物,提单的签发习惯上是一式三份或两份,一份提单完成交货责任后,其余正本均告失效。 信用证一般规定全套海运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需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有些信用证并不要求全套提单,却规定1/3提单由出口商直接寄进口商,这一份提单因不通过银行转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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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银行开给B银行信用证一张,金额为USD1 2,554.00规定效期为2001年10月30日,装期为2001年10月15日,信用证同时规定交单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15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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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结汇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采取。由于信用证结汇的要求,从结汇后到买方付款赎单前的这段时间中,提单为银行占有,那么此时银行是作为提单持有人还是作为质押权人的身份来持有提单呢?该问题在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银行在信用证流转程序中持有提单时究竟具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法院审判中常见到这样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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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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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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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山 《金融经济(银川)》2006,(2):24-26
2005年12月23日,农行青岛分行应某公司申请开立一笔金额113.9万美元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通知行为韩国某银行,装货地为俄罗斯海,受益人为韩国中间商。2005年12月28日,经办行收到韩国银行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经认真审核,发现了以下可疑之处:一是交单时间过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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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手段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有关立法较为滞后。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内客户之间因信用证垫款或押汇纠纷不断出现,而法院的认定与银行实务存在矛盾。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必然要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结算业务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相关纠纷也会越来越多。笔结合具体案例,对信用证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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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行客户江阴华怡聚合有限公司与日本一出口商签订了精对苯进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期限为提单日后90天。2006年6月1日该行为申请人江阴华怡聚合有限公司开出金额为10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2006年6月10日该行收到汇丰银行东京分行寄来单据,单据金额为100万美元,经审核,未发现不符点,该行于2006年6月16日向汇丰银行东京分行发出承兑电文.承兑到2006年9月4日(提单日为2006年6月5日)向汇丰银行东京分行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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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2年7月11日印度A银行开致N公司信用证一张,金额为USD1,264.30,规定汇票开成提单日起180天付款(DRAFT AT 180 DAYS FROM THE DATE OF B/L),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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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惯例更迭 融资银行获益——由著名判决引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融资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洞察名案风险案情:融资银行黯然败诉 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 ( ENGLAND )是有关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著名案例。该案中,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于1998年6月开立了金额为USD18469000.00(允许10%溢短装),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该证中开证行指定BANCO SANTANDER做延期付款,并授权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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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业务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对跨境资金流动和监测分析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亟待加以规范。一是规避了短债指标管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政策实施以来,由于人民币结算产品不纳入短期外债管理,部分银行开始使用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来规避短债管理。以LG公司为例,该公司与其在香港的子公司ED公司签订以人民币结算的产品销售合同,并由LG公司申请开立一年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再由ED公司在香港开立即期信用证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将产品装船后,将提单、发票等单据按照信用证结算规定通过银行交至ED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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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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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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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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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与伪造——信用证诈骗两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一:1997年1月某进出口公司结识港商A公司并签订服装加工合同,随后港商开出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额为25万美元,单据要求为全套清洁海运提单及由开证申请人授权之签字出具的商品检验证明。3月,出口商将加工完毕的成衣运抵深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