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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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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多数国家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必然引起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一方面,公司在取得利润时要交纳公司所得税.另一方面.公司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个人取得的股息收入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可能产生一系列扭曲:一是公司分配利润要被征两次税.而独立经营企业或合伙企业只需由独立经营或合伙人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负较非公司的重。因此。前的税后净收益较后的少.这可能影响经营的选择.导致公司与非公司经营方式的扭曲:  相似文献   

2.
我国股息重复征税减除方法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息重复征税对企业的筹资模式、利润分配和资源配置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国外所采用的减除方法各有特色,在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我国应结合本国国情,选择双税率制作为现阶段股息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问题与对策辛达扬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主要从四个环节征税:一是对股份制企业向股东派发的股息和红利征个人所得税,由股份制企业按股东应得股息、红利金额的20%代扣代缴;二是对股票的交易、转让、继承和赠予等股权转让行为征收印花税,具体征税时...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采取既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征税,又对分给合伙人个人的股息、红利征税的双重征税方式。结合国际上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应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相似文献   

5.
本文分析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了股票股利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与税收公平等问题,提出了我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OECD国家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经验及借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逸  姚涛 《涉外税务》2006,(6):63-67
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越然引起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目前,少数国家坚持传统的古典制,绝大部分OECD国家都将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结合,消除或减缓经济性双重征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古典制已经开始改变,将朝着逐渐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转变。  相似文献   

7.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如果我国确立起母子公司的间接抵免制度,在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境内常设机构的问题上需要谨慎。  相似文献   

8.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引发业界对全流通时代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热议。税收优化理论带来了该问题的适用性考,即证券税制变革要坚持方向性、适度性和公平性的原则。通过国际比较,发现多数国家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或低税制度,鉴于此,我国股息红利征税改革的最终走向是归集抵免法。  相似文献   

9.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相似文献   

10.
接山东、湖北、海南、河南、厦门等省、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股息条款有关受益所有人的案件,涉及香港贝卡尔特公司、香港美亚黄石公司、香港泽高公司、香港和黄厦门公司、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作为享受《安排》待遇的申请人,能否被认定为股息受益所有人并准予享受《安排》待遇问题.  相似文献   

11.
浅谈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重复征税(DoubleTaxation),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一次以上的税收。重复征税包括“司法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情况。“司法性”重复征税,又称“管辖权性”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税收管辖权的主体向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这种重复征税属于不同主权国之间司法管辖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国际税收协定予以协调。“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一个以上的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税。例如,一家公司的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公司股东收到从税后利润中发放的股息后又被征收了一道个人所…  相似文献   

12.
杨斌 《涉外税务》2003,(6):22-26
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和避税港进行避税已成为焦点。防止通过资本弱化进行避税的重点在于对利息扣除进行限定,或者将名义上由债权产生实际却是由股权产生的所得推定为股息加以课税,或者二者并用。多数国家实行安全港模式,对超过安全港界限的利息,不仅不允许作为费用扣除,而且将其重新归类为公司分配利润或股息,按股息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防止通过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重点是建立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别征税规则,即对实际上归属本国居民而在避税港设立的公司,对其利润归属于本国居民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本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与其它所得一并缴纳本国所得税,从而防止将利润往避税港转移。  相似文献   

13.
第57届国际财政学会大会将于8月31日到9月5日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有两个。第一个主题是“对公司/股东征税的趋势:是一次课税还是重复课税?”,在第一个主题下又分成了两个小题目:即“为避免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的税收筹划”和“控股公司和导管公司税制”;第二个主  相似文献   

14.
从联营企业或股份公司分回的利润或股息属税后利润,为避免对该部分税后利润重复征税,一方面在对投资方企业征税时应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允许扣除已在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现行规定不符合税收饶让原则.税后利润还原时应采用联营企业的实际税率,同时在计算允许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时应采用联营企业的法定税率.  相似文献   

15.
世界性公司所得税改革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详细探讨了当前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改革的特点与趋势:各国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下降的结果使得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基本趋同;降低税率与拓宽税基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很多国家在拓宽税基的同时,又加强了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为消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发达国家加快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步伐。本文认为,世界性所得税改革的趋势是我国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改革必须参考的国际背景,在此背景下,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财政能力和税收制度的现状,方能建立一个简单、公平和富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制。  相似文献   

16.
一、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0月19日联合颁布<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其中附件<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赁证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  相似文献   

1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资本流动的加速,在追求公平、效率、收入的基础上,世界公司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已进一步提升到提高本国税制竞争力、吸引国际投资的高度,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消除股息双重征税以及对现金流量税的理论推崇也成为实现这一价值理念的基本措施。  相似文献   

18.
《中国工会财会》2010,(1):40-40
在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时,应注意区分下列三组易混概念。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本质上属于经营活动或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原本应承担纳税义务,只是由于国家政策的需要,给予免税优惠。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19.
境外投资纳税筹划案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艺阳 《新理财》2010,(9):79-80
以下将通过示例对间接控股架构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进行具体分析。 假定中国企业通过一家全资中间控股公司(例如香港公司,股息收入和汇出均不征收香港税)分别持有高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30%)和低税负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10%)的运营公司。  相似文献   

20.
杨柳 《涉外税务》2000,(9):40-43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的或被动性的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各种收益,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类收益所得具有支付人相对固定,而收益人比较零散的特点,所以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一般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对于本国居民法人和居民个人以及非居民法人通过设在境内的常设机构获得的各种投资所得,一般规定并入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中,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和未在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投资所得,一般采取源泉控制的方式征税,征收预提(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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