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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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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2.
航空延误险是指保险双方根据航延险的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合同所描述的航班延误情况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行为.此文以我国航延险的现状为切入点,对目前我国航延险的理赔程序繁琐、缺乏第三方认证、立法空白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简化理赔程序、设立第三方认证、加强法制建设等优化建议,以缓解航班延误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提高航延险的市场份额,更好地为广大被保险人服务.  相似文献   

3.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相似文献   

4.
责任保险人除了一般保险合同所赋予的抗辩权之外,还拥有索赔参与权,得以控制第三人索赔时的抗辩与和解。为平衡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设定了选择权原则以限制索赔参与权:保险人一旦选择索赔参与权,可能导致其他抗辩权的丧失。责任保险人可以运用非弃权协议和权利保留告知来保护自己的索赔参与权。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释义利益解释原则,又称不利解释原则,系指“在保险单被如此拟制以致可以进行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要在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用语存在义的情况下,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已经基本实现了格式化,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备制,极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险人拟就的条款。再者,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也实现了合同用语的专业化,保险合同所用术语非常通人所能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国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积累发展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以求为被保险人的或者受人提供救济。接轨国际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亦规定这一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6.
保险标的转让后,仅于被保险人发生变更而投保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受让人方能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投保人发生了变更,则应当视为签订了新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履行签订合同时的各项义务,包括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险人为避免保险标的转让后,免责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应当完善批改流程,分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并固定相关证据.  相似文献   

7.
试驾人为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试车中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且不得向试驾人追偿。  相似文献   

8.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附和性和高度技术性特征,要求保险法应强调作为合同制定方的保险人的谨慎核保义务,防止被保险人和利害关系人受到人身伤害或利益损害;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保险人风险选择的准确度;约束保险人承保时的射幸行为。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谨慎核保义务的规定失之薄弱,应该在《保险法》中形成谨慎核保原则的规范性条款。  相似文献   

9.
伍李明  李会太 《新智慧》2006,(10):42-43
新准则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的,共六章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交纳保费、签发保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事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目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不明确,或与保险实务操作相左,由此引发了实践中的很多纠纷。《保险法》修订应当明确将签发保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标志,否认预收保费行为的承诺性质,并同时引入法定追溯条款,强化缔约过失责任,以求得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索赔参与权条款是责任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通过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过程,有效控制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对此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才能依法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2.
共保条款在国外财产保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根据共保条款的规定,如果财产被低保,那么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部分损失将按照共保分摊率(’承担比例赔偿责任。研究表明,所有的风险厌恶型被保险人偏好带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更胜于具有相同精算价值但没有共保条款的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13.
在责任保险中,当责任保险的责任发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的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但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一权利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甚至导致纠纷发生。为实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加强对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参与权的内容及其效果的分析,并将其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联系起来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4.
观察期条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对于观察期间出现症状但观察期结束后才予确诊的疾病,保险人应依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5.
人寿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间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资产性、储蓄性、交费自愿性等特征。投保人为履行人寿保险合同交费义务人,他可以选择期交或趸交。如果不履行交费义务,会产生法律后果,即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解除合同。笔者分析影响履行交费义务的原因主要有经济因素、情感因素以及享受保险人提供的优惠等。进而提出促使交费义务履行的对策有:完善法律的规范、谨慎考量对保险需求和经济状况、调整情感与心态,以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维护相关家庭成员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保险经营具有其特殊性,保险经营的对象是风险,保险人向客户提供的是一种无形的产品,保险费率制订的预测性,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借助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保险经营者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管,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合同的公正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人之间平等竞争和保险市场的健康发……  相似文献   

17.
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中必须包括的事项,规定保险价值主要是作为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足额保险,最终确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多少的问题,但在具体保险实务中,也存在对保险价值约定不合理的问题,必须加以澄清,否则将出现保险理论和实务的冲突。  相似文献   

18.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介绍《出险通知书》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保险理赔过程中的作用,并将《出险通知书》与《索赔申请书》加以比较,从《保险法》的角度对被保险人出具《出险通知书》提出要求。  相似文献   

20.
邓立强 《全国商情》2007,(4):114-114,122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保险法》第15条、16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第17条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本文重点从保险人法定解除条件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和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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