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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型合作农场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或依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结村组干部、农场经营者以及广大农户,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经营组织方式。自2018年起,南通市海门区开始发展以“党建引领+合作社+农户”为模式的新型合作农场。截至2022年12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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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济效率:理论分析土地股份制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农民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依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分配的一种土地经营模式,即土地变股权,农户当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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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育类型及其绩效评价——基于215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目的:揭示社员对不同类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绩效评价的差异性并解释其原因。研究方法:问卷调查、层次分析法。研究结果:农户对两种类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绩效评价存在差异性,其原因来源于两种模式农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差异和农户特征差异。研究结论:多要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对较优,政府可以正确引导农民以多种要素入股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渐形成以多要素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单要素为辅的合作社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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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江苏等沿海地区的广大农民在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大胆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社,形成多类型合作社共同发展的生动局面,有力地培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民增收。一、农民股份合作社的主要形式(一)农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入股设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分享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农地股份合作社具体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内股外租型的农地股份合作社,即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农地股份合作社,将承包地集中流转起来,统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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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土地合作社创立于2008年5月,是江苏省扬中市八桥镇利民村成立的该市第一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一年多来,利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坚持以稳定土地家庭经营承包为基础,以"公开、民主、自强、互利、双赢"为原则,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股权,实行土地委托经营,并按股分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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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将建立合作社与农民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作为重要课题,"固定收益+浮动分红"式的分成契约成为合作社的核心制度安排。然而,实践中,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分成契约被固定租金契约广泛替代,引发对农地股份合作社制度有效性的争论。本文从两个层面讨论农地股份合作社的租金契约安排:一是在土地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自然人的层面上,基于张五常和巴泽尔的交易成本分析框架,认为在当今中国农业生产约束条件下,由于政府投资土地改良、货币地租普及、技术进步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以及有效控制契约中的相关属性,使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固定契约成为优于分成契约的制度安排;二是在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考虑大量兼业小农参股合作社以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政策,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逻辑、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完整以及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权缺乏竞争市场,完善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可能性很小。农地股份合作社应当放弃不切实际的功能定位,优先选择固定租金契约,并把服务内容限定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租地契约执行、管护农地资源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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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5日,浙江省平湖市渡船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在成立过程中,合作社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入社自由。凡入社农民,均要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书》,申明“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份形式参加渡船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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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同于普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入股形式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的,会计核算具有特殊性,同一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核算存在差异。为了清晰反映土地股份合作社股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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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等功能而被限制与承包农户相分离,基于权利与其主体不可分的共性,劳务出资的规制措施可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提供借鉴。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劳务出资的规制模式,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额不应计入合作社法人财产,土地入股股东所有权应与法人产权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仅计作分享利润和净资产、承担亏损的依据,从而可克服当前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立法困境和制度缺陷,平衡合作社与农户间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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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类型并提出规制建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1)正确处理合伙模式与其他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关系,注意区分合伙模式与土地经营权出租,以及合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有限责任公司模式。(2)明确确保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权利没有瑕疵是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定义务,从而保障合伙能够正常从事农业经营。(3)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伙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物权流转,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以便合伙人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资金困难。研究结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合伙模式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重要模式,不能为股份合作社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有限责任公司模式所替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