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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实际投入合作社的各种资产的价值.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方式.
对成员出资进行核算时,在总账中设置"股金"账户,在成员出资明细账中按成员名称设置明细账户.同时,在成员账户中对成员出资及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记载."股金"账户属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贷方登记实际收到的成员出资额以及用公积金、资本公积转增的股金数额,借方登记因成员退社或按规定程序减少的股金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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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在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适应性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没有具体规定土地股份合作业务的处理方法,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本文拟从实践上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以探讨,供同仁们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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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有限公司作价出资。股东当然也可以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来转增注册资本。但由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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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有限公司作价出资。股东当然也可以用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来转增注册资本。但由于《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多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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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尚未有明确的说明。一、《公司法》为人力资本出资的实现留有余地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的出资形式作出了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27条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这一法律条文可见,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力资本可以出资,但是,其第2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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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是法定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要求是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如劳务就很难界定为一种非货币财产;债权因收回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转让但也很难用货币估价;信用作为一种经营要素是不能够依法转让的。所以,劳务、债权和信用均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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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除了原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以货币资金出资方式的限制,明确土地经营权、林权等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价出资,这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利好消息。目前,各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多数以农民合作社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关键环节需注意。坚持立足当地优势产业办社的原则。村庄要想通过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带领村民致富,须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方可进入合作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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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为基础,既可以梳理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改进,又可以揭示其尚需进一步完善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强化合作社惠顾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新增联合社规则并坚持合作社原则、放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法人之特殊性的表现等方面改进较为突出,但因其未区分成员出资与非成员出资的不同类型并进行差别制度设计、允许法律性质不确定的土地经营权与林权出资且"固定保底收入+浮动分红"配套规则的缺失,对遵循合作社原则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因而尚需进一步完善。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以从实践操作和地方立法两个层面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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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西省最大的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余干县西岗天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日前挂牌成立。该合作社共有社员1321人,成员出资(含非货币出资)总额7965万元。目前拥有养殖水面29800亩,养殖的水产品涉及青鱼、草鱼、鲢鱼、鳙鱼四大家鱼和鳜鱼、乌鱼、黄鳝、甲鱼、泥鳅、黄颡鱼、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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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20,(5)
合作社对外投资,在保持合作社独立人格的基础上与公司等企业握手,是合作社提升经营能力的有效选择。《合作社法》对合作社对外投资进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合作社对外投资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本文从制度规范和合作社的策略性选择两方面对合作社对外投资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合作社对外投资与其自身的财产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相冲突;而实践中,合作社对外投资突破了法律强制性边界,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其合法性遭到质疑。文章从多元业务视角去解释制度规范与实践的偏差,指出偏差主要是由于合作社制度没有针对当前合作社业务多元的情形及时做出调适导致的。文章认为实现投资回报也是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方式,合作社对外投资是一种凝结出资成员共同需求的业务,并提出完善合作社财产制度、基于业务类别按分类核算原则调整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和根据成员业务参与的差异性分配表决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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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用主义合作社理论是创新还是臆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经济问题》2017,(7)
当前中国的农民合作社理论主张成员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和非农产品生产者,剩余按出资和惠顾两种标准分配,呈现多元特征,试图通过不同类型成员分享所有权来加强对于他们的激励,本文称之为中国实用主义合作社理论。本文分析了这一理论的成员构成、所有权分配、以谁为主导、基本设想等内容。实用主义合作社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破坏了合作社的效率机制,其倡导的农业组织形式没有成为通向规范合作社的桥梁,实际结果偏离了合作社社会功能和生产者组织界定,走向了非合作社农业组织。这一理论不是合作社运动与国情结合的产物,不符合世界农民合作社制度发展趋势。本文认为实用主义合作社理论不是创新而是臆想,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发展理念、不同涉农团体的利益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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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5条在章程应当载明事项中增加了"成员出资的继承";而且就继承的立法体例而言,立法未作任何限制,完全授权章程规定.合作社的惠顾返还为主盈余分配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农民为主的成员制度、成员表决权行使制度、继承人不愿或不能继承成员出资时死亡成员财产份额分出的时间等,均会引发成员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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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规范分红、健康发展,事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能否巩固,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感、幸福感能否增强。因此,必须靶向发力,坚持依法照章办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分配收益,使更多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现分红,有效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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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是一名镇农经辅导员,兼任指导本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并有幸为几家合作社任兼职会计。在几年的实践中,对合作社财务管理有几点困惑和建议,现总结如下,与各位同行探讨,并请帮助指正。四点困惑一、规范合作社成员出资行为难。2008年起,工商部门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验资的要求,只以成员签名的出资金额为依据,既不需货币资金到位,也不需实物资产评估证明。合作社注册资金的随意性,给合作社财务核算和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及利益分配带来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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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在年终决算分配以后,需要及时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对成员账户进行调整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以兴旺蔬菜合作社为例对月末、年终合作社对成员账户的调整提出如下建议。一、成员账户的设置合作社成立后,要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反映成员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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