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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营出口“低进高转”,是指自营出口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适用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的原材料比例在90%以上,而由于生产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造成进项税额转出时从高结转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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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期末结转规定不是十分明确。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对此进行归纳总结。1.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月末结转。(1)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退税”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期初借方余额)。若计算结果大于零,为企业当月实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若计算结果小于零,为企业当月留抵的增值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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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小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用以清偿债务的存货成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的成本。笔者认为,上述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有不妥之处,下面举例说明。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700000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550000元,实际成本44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账,并不再支付给甲企业增值税额,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乙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乙企业700000元;贷:库存商品44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元,资本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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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值税实施出口退税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政策,目的是避免由于进口国家在进口该产品时按进口价格征收增值税而导致产品的双重征税,并据此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性。我国政府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采取了“免抵退”的政策: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在退还进项税额时首先抵顶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情况将未抵顶部分退给企业。笔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出口退税的核算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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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其进项税额应转入相应的有关科目 ,但对进项税额如何计算并没有作出说明 ,致使一些单位涉税会计处理错误 ,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现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当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应首先计算出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价值 ,然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与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实际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本 ,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成品”科目 ,按计算应转出的税金数额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例如 :某企业2000年3月由于仓库倒塌毁损一批产品 ,已知损失产品账面价值为98000元 ,当期总生产成本为460000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价值为320000元 ,外购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损失产品成本中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购进价值=98000&;#215;(320000&;#247;460000)=68174(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68174&;#215;17 %=11590(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 :待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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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以及如何抵扣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征、纳税双方的争论焦点。其原因主要是政策只规定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范围,而未明确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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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1:2004年10月6日,A公司购进用于管理的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时。转型前:借:固定资产468000元;贷:银行存款468000元。转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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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没有将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单独加以规范。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心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3)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用于投资,损赠,分配股利;(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本只讨论分析后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将其按成本的17%或135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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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森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33-35
增值税涉税会计处理中,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申报抵扣时间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在会计核算上应增设“待扣税金”科目予以反映,以便使企业增值税会计核算更规范,并有利于企业正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将含税的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的价外费用,再计算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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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合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专用发票并抵税)发给职工,若购进时未发生运费,该批粮食成本为10000元。发放粮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11300元;贷:原材料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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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会计)2007年第4期刊登了张琳同志的《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一文,文章做了很中肯的分析。并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关于剩余工程物资转作库存材料的增值税核算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拟以小企业为例进行说明。例:2006年2月某服装生产企业为建造厂房购买一批钢材,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2006年11月该厂房竣工,剩余工程物资23.4万元转作库存材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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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今年我们将在总结去年下半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增值税转型改革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互相配合,在总结东北地区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广的方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一、会计科目的设置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后应增设的会计科目:1.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因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固定资产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不能抵扣而按规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2.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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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而税法的解释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双方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验收入库并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财政部规定,对尚未验收入库货物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上述状况不便于企业操作与税收征管。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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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外贸出口业务是指通过海关出口报关方式将本国生产的产品输出到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业务。由于出口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国外购货商,并且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因此相对于国内销售业务而言,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具有自己的特点:1.按照国际惯例,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对外销售并确认销售收入。国内销售均以含税价进行交易,并按价税分离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进行会计处理。2.出口货物一律以离岸价为计税依据,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价外费用冲减销售收入。国内销售货物以取得的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佣金、运费等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3.对购进出口货物或购进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采取出口退税的办法,超过退税的部分计入购进成本;出口免税货物与国内销售免税货物一样,其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计入购进成本。另外,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购进的免税进口料件,按“不征不退”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国内销售应税货物,货物购进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二、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1.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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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有些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材料的使用能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而有些企业购进的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就要在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