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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报关单电子数据审结后,海关会通过大屏幕提示或发送电子回执等方式通知报关人员“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这意味着该票报关单已经进入现场审核阶段。这时,报关员应当持打印出的正式报关单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以及应当提交的其他报关单证向现场关员递交单据并接受审核,然后按照海关的要求完成征税、查验、放行等后续通关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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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梧州A公司与外商签订协议,购买聚酯弹力丝303.576吨,同年8月15日,上述货物经海路运抵梧州,发货人为香港B公司,收货人为梧州A公司.2000年10月17日,梧州A公司持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向某海关申报进口聚酯弹力丝303.576吨.海关经审查发现,聚酯弹力丝属涉证商品,A公司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未领取有关许可证件,遂以涉嫌无证到贷扣留该批货物,并立案调查.2001年2月15日,某海关认定A公司未申领许可证件进口涉证商品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聚酯弹力丝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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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又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具体包括进口的料件和出口的成品(半成品),它遵循“两头在外”货物基本流动原则:料件由境外流向境内,成品由境内流向境外。上述两种流动方向的报关属于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的正常情况,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和“征免性质”两个栏目均填制“来料加工/进料对口”,其报关操作相对比较容易。但在实际工作中,保税加工货物涉及的情况错综复杂,货物流动方向也呈显千姿百态,它们并非沿循保税加工货物基本流动原则,报关单位或报关员屡次遭遇保税加工货物“违反”基本流动原则“非正常情况”报关的困扰,这不仅催生了较高的报关差错率和较低的通关效率,同时也给报关单位、进出口单位以及报关员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正视保税加工货物“非正常”情况的报关规范,探索灵活有效的处理技巧,是解决保税加工货物报关实践工作中所面临困境的必然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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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例1 2006年6月,郭某与广东E外贸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E公司代理出口计算机芯片(CPU)至新加坡,郭某负责组织CPU货源,以及联系新加坡进口商;E公司负责出口报验、报关、租船订舱、装运出口、制单、交单及结汇,出口装运前新加坡进口商将货款全部电汇到E公司账户,E公司正常结汇后,在郭某提供出口退税所应有的合格单据后三日内,按照郭某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先行垫付出口退税款并扣除1%的代理手续费、垫付税款的银行利息后付款给郭某指定的账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