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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该《规定》为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提供了操作指南。一、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规定》明确,境内外投资者("股权出资人")可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具体出资形式如下图:《规定》规范的外资企业股权投资形式包括:1.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资企业;2.增资使非外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3.增资使外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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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 《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9):89-89
内资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注册合伙企业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但作为外国投资者,如果选择设立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显然不能实现其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因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近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年第6号)。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私募股权基金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内容,前述限制性规定,显然使一般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形式不适合作为具有外资性质的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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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2日生效施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外资并购方式包括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两种,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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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1998,(6)
<正>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包括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的管理,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规定要求: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由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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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11,(22):45-47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发展专题
为了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外商投资方式,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7号令),随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月29日出台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47号令)。上述二令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此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打开了大门。但从登记部门一年多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共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70户。各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不多,发展比较缓慢,其中外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速度也与股权投资市场的需求增长相差甚远。究竟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发展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解决之道呢?本期特编辑两篇相关文章,以与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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