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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5,(6)
<正>财税[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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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调整(以下简称股权重组),是指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或股东持有的股份金额或比例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企业的债权、债务及其他各项法律责任由企业承继。常见的股权重组主要指: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实务中,企业因减资、增发、借壳、收购、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权证转股、债转股、股权分置、股权激励、股份制改造(包括整体改建和整体变更)等所涉及的股权结构变动都属于股权重组的形式。本文重点解析股权重组企业的税务处理。一股权重组企业有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不影响企业的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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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企业改制,是指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规范改制和完整重组的原则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持续经营企业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变更形成股份有公司。 国有企业(以下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的主要目标是要创造设立满三年并连续盈利的条件争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为此,比较通行的改制方式是,发起人以完整经营性业务和资产出资发起设立拟上市公司,以便能够连续计算原发起人的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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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2002,(10):50-51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所称改建企业,是指经批准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本规定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实行公司制改建以后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所称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是指直接持有或者直接管理改建企业国有资本的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家授权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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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1.甲企业2002年2月1日欠乙企业货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2年5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2年5月20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债务重组日为()。A、2002年5月1日;B、2002年5月20日;C、2002年5月30日;D、2002年2月1日。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5年度,A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2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万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00万元,期末余额为15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为50万元,期末余额为1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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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1月26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1月16日颁布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07年2月1日起,全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将全面展开。股市对此马上做出了强烈反应:1月17日房地产板块整体大幅下挫,其中B家上市公司股价跌停。18日跌势依然延续,有不少上市房地产企业股价出现连续跌停。房地产板块连续的大幅下跌,究竟是借利空打压股价,还是该政策真的对房地产的盈利产生重大影响呢?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征收政策确有如此大的威力吗?这则新闻引起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的极大关注和思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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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历来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且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成本中占比较高。随着房地产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项目类型的增加,其经营流程和环节的复杂程度亦相应加大,且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多涉税风险因素,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目标和经营目标影响均较大。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房地产企业应当加强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重视土地增值税筹划,密切跟踪和防控涉税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本文主要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及管理办法进行研究,重点讨论如何提高土地增值税涉税风险管理质效,期望能为房地产相关企业提供可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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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1 87号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前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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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5月19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的若干计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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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向通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赋。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赋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在实际情况中,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很复杂,加之房地产开发的周期较长,累进税率的运用也存在问题,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很高。《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无法确定成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可以采取预征增值税的方式。这一规定也被大部分企业所采用,直至2007年国税局颁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体制上扭转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局面,正式向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