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技,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关于醉驾是否单独定罪的争论已无悬惫.而关于“醉驾”认定标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醉驾”量刑的争论远未止息,本文局限于篇幅所限,基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的普遍性,仅就此类型犯罪相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于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开始生效,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有了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加以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危险驾驶罪处理这类案件也成为了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此次,危险驾驶罪的设置采取了抽象危险犯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介入的早期化,为了限制处罚范围,防止刑法对国民行动自由的不当干预,只有认清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及性质,才能确保处罚的妥当性和合法性。本文从抽象危险犯入手,分析并厘清了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犯罪形态、醉酒标准等方面的认定,并提出了该罪的相关立法修改建议,旨在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助于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更为妥帖地适用刑法处理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3.
我国和美国刑法中都没有关于酒后驾驶概念的规定,多是通过其他法律对BAC界定一法律标准,超过此标准的则为酒后驾驶。在适用的罪名上,美国有独立的罪名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而我国多以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酒后驾驶行为予以惩处。在法定刑上,我国和美国对酒后驾驶的法定刑较为严厉,最高都可达死刑。 相似文献
4.
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第114条与第115条之中,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作为一种对公共安全极具危险性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文借助一案例,具体深入地讨论醉酒驾驶行为定性的刑法理论根据和实践措施,并对醉酒驾驶所引出的刑法解释问题附带作理论上的思考. 相似文献
5.
6.
记者:对于酒后驾驶国外的保险如何应对? 郝演苏(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的故意行为,而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方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则可以和故意犯罪相提并论.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实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提供保险保障. 相似文献
7.
8.
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情况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是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根据其是否属于“擅自“挪用行为来决定对单位负责人是否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与“用“的关系应该采用单一行为的观点,这样可以正确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从而对行为人处罚时做到罪刑相适应。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退还的故意,就应该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9.
从孙伟铭等醉驾肇事案的判刑谈对《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成都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交通肇事案,于2009年9月8日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因醉酒驾车致2人死亡1人轻伤的广东佛山黎景全,也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相同的罪名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10.
本文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件,以《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为背景,从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和设立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危险驾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就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和体系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酒后驾车”虽然属于众所周知的违法行为,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酒后驾驶造成的伤亡的,可以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类似“酒后驾车”不赔的意外伤害免责条款仍然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似文献
12.
现状 酒后驾车,是交通法规中明今禁止的行为.酒后驾车发生的事故,是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责任免除.然而,这些年来,随着车辆的普及和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交际、应酬不断增多,酒后驾车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即使我们身边的亲友、同事中,许多人也或多或少地有过酒后驾车的经历. 相似文献
13.
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洗钱罪定义不科学.一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小,仅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七类犯罪.二是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那么由于欠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对特定犯罪对象的明知,亦不能以洗钱罪定罪.三是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仅仅协助进行洗钱的行为人构成洗钱罪,而自行洗钱行为在我国不构成洗钱罪.…… 相似文献
14.
目前对"罪数形态"相关理论概念存在着误解.在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上,"牵连犯"理论较之"吸收犯"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其能够确立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行为的独立性,能够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对洗钱罪单独定罪.在处罚原则上用"数罪并罚原则"取代"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满足于中国反洗钱法律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若售出部分大于未售出部分会导致一罪中既遂、未遂并存问题出现。通过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既遂、未遂的认定、未遂形态如何定罪和应该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讨论。得出对销售伪劣的假冒注册商品行为,在未遂部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前提下,应按照法条竞合认定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蔡润铿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9,(Z1):93-95
假想不犯罪作为刑法认识错误理论中的一部分内容,对刑法中一些特殊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假想不犯罪与主观上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之间有着许多相似点,所以出于对假想不犯罪理解的不同,目前理论界出现了对假想不犯罪行为是否予以定罪、定罪后是否减轻刑罚等问题有诸多不同的观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假想不犯罪行为予以进一步分析,以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认识程度为标准,更好地将假想不犯罪行为与主观上无过错的意外事件区分开来,以指导我们的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
20.
信用卡犯罪并非一种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及信用卡的多种犯罪类型的统称,具体包括以信用卡为对象或工具的犯罪行为和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信用卡犯罪可以表现为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是专门针对信用卡而设定的。这些规定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防治信用卡犯罪的规范体系。从系统性角度上对这个规范体系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使人们对信用卡犯罪有一个整体认识,有效地防范各种信用卡犯罪,而且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实现对不同信用卡犯罪的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