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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指出,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成本汁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该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所用的成本法作了一项重要的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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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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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总体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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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5.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关键在于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确认,本文拟就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投资收益的确认作一探讨,并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准则)及其指南提出商榷意见。根据《投资》准则第6条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成本计价。第17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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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一)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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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琰旻 《财会通讯》2006,(11):47-4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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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的会计处理特点及例题讲解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9.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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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总体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原则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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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按企业的持股比例是否大于20%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重大影响或被投资企业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而使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时.通常采用成本法核算。成本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成本记账.一般情况下不予变更,只有在被投资企业支付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才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进行调整.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而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则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因此,各类会计教材甚至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均按此规定对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给出了具体方法。但笔者认为.这些教材给出的方法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举例比较这两种方法所产生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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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定义比较(一)中西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的比较我国会计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在该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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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会计》和2008年度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教材《中级财务会计》讲到: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时,涉及两种情形:第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企业在购买股票进行长期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买价和发生的手续费),贷记银行存款;第二,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单位取得投资当年宣布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确认金额为按照投资比例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14.
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法和权益法等。成本法是指投资企业按成本计价的方法。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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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作出了规范,指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许多考试用书对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规定了以下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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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问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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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对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但经过若干会计期后,投资企业会考虑各种原因,可能追加投资,增加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导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的投资,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按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合并企业处理,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要将原持股比例部分由权益法调整为成本法,即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投资企业也可能因收回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改按成本法核算,其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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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具体情形(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企业将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长期资产按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通俗的讲就是母公司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应当“调表不调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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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对于上述规定,笔者有如下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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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意味着,投资企业当期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并非直接确认投资收益,而要先计算累积数(即累积实际获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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