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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于深度链接行为的入罪化问题,在"能与不能"的层面上,单独定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存在解释论上的困境;而作为共犯处理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存在难以跨越的操作困境。因此,我们应当保持"克制"态度,不仅要正确理解刑法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中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词语作出合乎刑法目的的解释,更应当在实践中重视客观行为、谨慎适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应当根据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特征,善于运用相关前置性法律对不法的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第125条、第128条、第130条分别规定的犯罪。对于这三罪,原刑法规定不甚完备,除了对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由原刑法第11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原刑法没有作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厦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规定则散见于《集会游行示威法》、《铁路法》及《民用航空法》等附属刑法中,比照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国内因乘车人员与公交车驾驶人员发生争执,乘车人员采用暴力手段殴打驾驶员或抢夺方向盘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加。2018年11月发生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的热议。适用我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对此行为进行的处罚都难以有效抑制。文章讨论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并从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中得以借鉴和学习,为我国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提供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作为新增罪名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也存在有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通过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行为的非法性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研究,通过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非法持有的分析探讨,揭示出非法携带行为与非法持有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据此对现行刑法典第130条所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与第128务所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公正性、均衡性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剖析。  相似文献   

5.
<正>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对象,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纳入该罪的惩处范围,但该《草案》并未将呼吁已久的"毒驾"涵盖入内。笔者就"毒驾"入刑的有关问题浅抒拙见。一、毒驾行为现有法律适用现状随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降低,吸毒人  相似文献   

6.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载超速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两种行为方式,同时将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为全面规制危险驾驶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新增规定中的"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过"等词语在认定过程中均存在一定模糊性,有必要厘清其涵射范围,因此文章主要以《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修改为出发点,对危险驾驶罪新增入罪情节和新增主体的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出罪的相关规定再次将"但书"能否用于具体行为出罪问题推至风口浪尖。鉴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饱受争议所带来的出罪正义、司法实践现状的需要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出罪可谓必要。选择在判决书中写明"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之‘但书’"直接对具体行为出罪的确存在理论上的悖论,但是采用"但书"条款精神的思路与原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直接以"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论证予以出罪则可化解。  相似文献   

8.
重庆万州袭击公交车司机事件社会危害性极大,但对该类行为如何定性,实务界与理论界分歧颇大。因此,用刑法理论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为正确定罪量刑奠定法理基础迫在眉睫。文章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为视角,客观分析各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为罪刑相适应提供法理依据。基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障的目的,可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相似文献   

9.
<正>柏拉图曾说过"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一直受关注,是因为一方面它修正了公民行为准绳,另一方面也成为社会风尚、民众意愿的穿衣镜。此次修正案中对交通违法犯罪的修改受到了广泛关注。《刑(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修改完善,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和在道  相似文献   

10.
擅自侵入铁路线路行为中,擅自侵入者通常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但由于法律规制的不足,擅自侵入者没有承担与之过错或者危险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在阐述擅自侵线行为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擅自侵线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评析,提出擅自侵线行为阶梯化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即民事责任部分应体现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消除行政处罚中法律适用的冲突、在刑事责任的规定上应完善附属刑法的规定,以在铁路法律体系中构建完善合理的责任体系,增强法律的指引和规范作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11.
正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等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  相似文献   

12.
<正>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于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为做好法律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时至今日刑法学界对其概念及相关问题仍有颇多争议。本试图从一个较新的角度论证危害结果不应定义为对挂会关系的损害;只有现实的危害结果而不应有可能的危害结果;提出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行为结果消极影响大干积极影响并达到刑法规定应予制裁程度的一种事实状态,危害结果在刑法条的规定中井非一个绝对确定的状志,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由小到大的一十消极影响状态区域,某一具体行为所导致构危害结果只有处在过一区域内才构成某一特定罪的危害结果;最后重新界定了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5.
横向比较与纵向沿革分析是除解释方法之外的两种研究罪名的前置性方式。被称为核心解释方法的目的解释之目的基础正是立法出台前的动因现象分析及比较借鉴研究。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条文中较为特殊的一条,同时也是行政犯之典型。危险驾驶罪罪状合法性的形式标准在于行政性规范前置的检验,实质标准在于行为多发下的社会危险性,辅之以社会民众可接受度。相比之下,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多为严厉,但规制的行为表现方式却较为单一。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背景下新增行为方式进一步扩大本罪主体,其罪状设置方面虽略有瑕疵,但整体上瑕不掩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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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知不觉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了它生命里的第一个十年。十年,或许只是沧海一粟,但对于一部与大众交通安全息息相关的法律而言,却是属于它蜕变的黄金十年。而我,有幸作为一名参与者,见证了这一切的改变。一个提案促成一条法规2008年,孙伟铭因严重醉酒驾驶致四死一重伤,此案震惊全国。我和我的同事担任了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作为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维习惯里,孙伟铭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但依据2011年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罪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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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正之际,《刑法修正案(八)》相应增设危险驾驶罪,道路交通风险呈扩大化趋势。《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时,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但尚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具体条文争议较大。刑法应对道路交通风险一大利器就是引入抽象危险犯概念。文章通过评论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探讨现代道路交通风险的刑法合理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8.
袭警,作为一种严重侵犯警察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但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粗暴践踏,更是对国家和法律权威的蔑视与亵渎。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必要的、应有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将荡然无存。因此,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重塑警察权威、威慑不法行为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重轻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正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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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的行为定性前提是考察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实质与所涉法律关系。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复杂性,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行为定性存在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和无法克服的缺陷,诈骗罪说是较为可取的路径。具体而言,一般盗窃和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都存在不符合盗窃罪基本特征等问题。由于支付宝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分析不同行为类型与厘清第三方网络支付模式的基础上,将定性节点移至最前端能够避免诸多问题,简化、统一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理解"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此类行为本质上是三角诈骗,支付宝公司是被骗人,用户是受损人。资金来源不同不改变交易过程,只是资金调拨指令内容的改变,应统一定性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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