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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2014,(11)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世界性难题,中美两国亦不例外。众筹的规模发展为有效缓解该难题,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运行,创设了新的资金融通渠道。与此同时,众筹也对传统金融业态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美国,基于不同价值目标的考量,众筹监管立法久经曲折。以"JOBS法案"为核心的制度性安排确立了众筹的合法性地位,为众筹证券发行奠定了法律基础。本文力图通过对美国众筹证券发行和豁免具体类型的划分,以及相应规则内容的比较分析,揭示在众筹证券豁免规则的构造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美国资本市场在后危机时代寻求证券法制平衡的尝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为众筹行业发展的先行者,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理念的革新和规则体系的设计,为完善我国众筹行业监管提供了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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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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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众筹融资模式在美国发展较为迅速.本文分析了众筹融资模式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美国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对美国JOBS法案有关众筹融资模式的内容进行解读.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件下,我国可以试点发展众筹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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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定义、意义和法律监管基本情况,之后以美国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和中国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主体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从对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区别来分析,最后总结了美国《众筹法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启示,一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二是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加强事后监管,健全资本市场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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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它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新路径,并因此在世界和国内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本文着重对美国与日本股权众筹的相关监管政策及其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然后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和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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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众筹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具前景的创新模式之一,对初创企业发展大有裨益。各国立法迅速跟进,在传统公开募股制度体系内,对小规模募股实施豁免,为众筹发展预留法律空间。本文从众筹历史发展脉络介绍入手,分析众筹法律实质,汇集各国立法实践,陈述我国法律瓶颈,在此基础上,就中国如何构建众筹法律体系及实践路径,提出建设性意见和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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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金融》2015,(4)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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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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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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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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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2016,(11)
股权众筹宏观上受到推崇,各项支持法规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实践中却问题迭出,引起方方面面关注,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投资者退出问题。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非公开交易。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构建中承载着各种诉求冲突:投资者投资价值需要实现,融资者长期的资金需求是股权众筹制度兴起的原动力,管理层的利益诉求需要满足更需要抑制。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面临制度规定障碍,投资者自身特性影响到正常退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利退出的数量极低,平台在退出机制中无法发挥功效。为此,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应拓展,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构建专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完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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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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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