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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都有对保险人不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规定,然而经过2002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订,却一直没有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加以明确,从而引起对此法律条款的歧义乃至误判。因此,本文将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歧义与辨析为基础,探讨保险人说明义务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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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艳 《上海保险》2003,(12):25-26
一、一起因体检差错而引发的寿险索赔案 1999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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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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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世扬  刘景琪 《保险研究》2023,(12):112-126
《保险法》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源于区分构造之弊、功能扩张之弊和制度衔接之需,为此需根植于本土制度进行完善。实现说明义务内容的功能归位,宜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转变为“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对“重大利害关系”的解构应从两方面进行:首先,《民法典》第497条蕴含的“排除无评价可能性的条款”思路与“重大利害关系”的反面解构存在契合性,作为排除事项之一“核心给付条款”的范围应限于对价款和主体仅作关键性定义或者描述的条款以及合同标的条款;其次,应在合同主要条款范围内对“重大利害关系”进行正面的类型归整,其范围涵盖对价款有限制或改变表述的条款、对主体设定年龄或者职业限制的条款、承保风险相关条款、保险期间和责任开始时间、法定和特别约定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解决争议的办法。说明义务履行的功能归位需在明确“理性外行人”实质标准的前提下,以“主动提示+被动说明”实现制度衔接的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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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营报告》主报告显示:我国保险机构规模稳步扩张、保费规模持续增长;保险密度持续提升、保险深度保持稳定.保险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与此同时,保险投诉、保险诉讼也越来越多.究其原因,除了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片面夸大保险的所谓“理财”和保障功能,而忽视责任免除以及投保告知等方面的解释说明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举证责任不清也是造成保险纠纷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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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2004,(2):18-21,33
最高人民法院: 我会十分重视贵院对《保险法》进行的司法解释,曾经向贵院提交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几点补充意见》。2003年12月9日贵院在网上公布了《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在出台前,广泛听取不同意见,这体现了司法机构在忠实解释法律方面,博采众家之长,集思广益的优秀传统。我会组织会员认真讨论了该“意见稿”,认为“意见稿”充分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的原则,对保险法中一部分规定不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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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超 《上海保险》2013,(12):26-30,39
2005年4月以来,我国开始在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的保险行业协会试点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2007年4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保险行业协会框架下成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构。目前,已有23家保监局辖区设立了89个保险纠纷调解机构,河北、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广西、江西等地已在所辖地(市)级地区建立了调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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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中国保险》2012,(2):59-60
[案例]2007年2月3日19时30分许,在湖南省益阳市一条繁华的街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孟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行驶至此时,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夏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为逃避刑事责任,孟某选择了驾车逃逸.公安交通警察部门于2007年3月1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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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西武 《上海保险》2008,(12):32-35
[案情简介]2005年1月21日,J公司向T保险公司传真投保单,投保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当日,T公司根据投保单制作了保险单,并将保险单副本的财务留存联传真给J公司,要求J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单前言部分印有:T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以及保险单附贴和/或批单中列明的条件,承保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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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对社会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不可能做出相应规定或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法律处理的不确定性,我们称为法律的模糊性(注:本文仅讨论民事法律的模糊性)。法律之所以出现一定的模糊性,是由法律规范的确定性与具体行为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在我国的保险法律中,法律的模糊性相对要强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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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0,(8):67-67
主持人: 2006年我一位亲戚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今年3月份,我亲戚因病住院,共花去医疗费4.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了5.1万元,自付1.5万元。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赔付了1.3万元,即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不再赔付。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不对,保险合同上并未注明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该对其进行差额赔付。保险公司则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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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上海保险》2013,(10):19-22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其法律后果是保险人一概免责。这一法律规定受到学者的诸多质疑,但对于其法律后果之设计,至今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情形,是否要考虑受益人或其他关系人利益之保护?若答案为是,那为什么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对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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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购买保险作为"保障器"的家庭和个人越来越多,买保险也成为家庭和个人理财的一部分。可很多家庭和个人由于在买保险中对购买环节上做的不够细致,当然有些时候是因为他们"无知",从而导致在购买保险后,一旦遇到想退保和理赔,就出现了本不应该发生的纠纷。那如何才能远离保险纠纷呢?下面笔者不妨把几个投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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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金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第三人: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案情]2010年7月1日,原告上海金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在发货后第一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向被告及时投保。被告在收到原告投保要求后,逐笔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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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是指纠纷的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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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人身保险核保工作中,核保最终的结论可以总结为标准体、次标准体、延期和拒保,而核赔案件千差万别,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未对核赔结论作出相应的科学概括.为使人身保险核赔人员对于核赔案件的最终结论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本文将核赔结论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况:给付、拒付、比例给付和协议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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