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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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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探讨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2.
国际贸易中可能涉及到保兑行的场合,主要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与备用信用证融资担保中.跟单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最新修订版)即UCP600,备用信用证当前适用的国际惯例以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国际备用证惯例》即ISP98为主,同时也适用UCP600的相关条款.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欺诈救济与我国立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一致两大基本原则为信用证交易的正常、迅速运行创造了条件,但也为信用证欺诈留下可乘之机:一方面,买方故意在信用证中列入繁冗的条款,或故意设置诸多"陷阱",使卖方提交的单据很难能符合其要求,待卖方发出货物后,却被买方及开证行拒付.另一方面,卖方无货或以假货冒充真货,他们却伪造了一套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予以付款,并不受基础交易的制约,这样致使买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4.
跟单信用证项下经常会有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应该如何对待信用证的修改、开证行又该如何进行相应的拒付,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都有特别的规定。可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受益人操作的不规范、开证行理解的不完全,引致许多纠纷。  相似文献   

5.
通知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非必须但却是特别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缺乏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必要知识与技能的受益人而言,利用好通知行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的作用,能够有效减少或避免信用证欺诈发生的概率。然而,通知行仅需合理谨慎地确保信用证表面真实即可,而无需承担信用证绝对真实的义务。基于SWIFT系统的安全性,凡是SWIFT系统发出的信用证,通知行便足以认定信用证表面真实而无需采取进一步核实措施。信用证安全、迅捷与低成本之间的利益平衡由此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6.
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两个涉及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和ISBP681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的利弊分析得出利大于弊.其中有利的方面如银行放宽了"相符交单"的标准,方便受益人交单;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受益人可以早收汇;放宽了信用证融资的范围,给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融资提供可能以及若"相符交单"单据丢失,受益人免责等.不利影响如银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持保留意见等对受益人不利.  相似文献   

7.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从最初1929年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到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UCP600),人们在不断地探索中前进,为保障国际支付的安全与迅捷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的复杂多样,仍有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跟单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8.
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9.
几例信用证条款处理办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在实际业务中,有些开证申请人就利用信用证这一特点,出于自身的各种目的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面对这类条款,出口商如何处理?笔者以下结合几个实例,探讨对这类条款的处理办法.  相似文献   

10.
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指被指定银行在受益人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融资行为。通过信用证议付,受益人获得了信用融资,议付行获取了相关手续费及利息,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然而,议  相似文献   

11.
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2.
严皓 《商场现代化》2007,(10S):274-274
根据《ucPsoo》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etter of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一般为中间商)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  相似文献   

13.
第二通知行是UCP600新引入的概念,按照UCP600对通知行的解释,所谓通知行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而将可能出现的另外的通知行称之  相似文献   

14.
正保兑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一种信用证。保兑行通过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弥补了开证行资信与承付能力之不足,使受益人获得双重支付保证。保兑业务一方面有利于受益人安全收汇,另一方面也使商业银行获得可观的保兑费收入。然而,业界对保兑行履行保兑责任前提的理解并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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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信用证作为一种公平、合理、有保证的结算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地利用和推广。在实际的信用证业务中,会牵扯到诸多关系银行,比如通知银行、议付银行、转交银行、保兑银行和偿付银行等。这些银行在整个信用证业务当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外贸从业人员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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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检软条款"及其风险 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结果使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控制了整笔交易,使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不可靠,开证行可以利用这种条款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带有这种条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质上成了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种条款在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我国有时顾名思义地将其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如果信用证中开有客检/签证条款,那么,若客户到时不签发、不及时签发或签发不合符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受益人就无法使用该信用证发货结汇或因单据不符而不能顺利结汇,因而称为"商检软条款",常见的"商检软条款"种类及其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都体现了国际商会一贯秉承的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一旦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成为一份自足文件,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必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19.
信用证修改有追溯效力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例2007年3月3日,开证行开出一张金额为18278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3月24日出运货物18728美元(超出信用证金额450美元),该套单据于3月28日提交到议付行,3月30日经过客户申请,开证行发出一修改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8728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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