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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筹划计算公式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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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增值税筹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的法律依据。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身份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异较大。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经申请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纳税人以上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直接以销项税额作为应纳税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划归为小规划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标准规定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为主(具体规定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其年总销售额50%以上),同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0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纳增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180万元以上为一般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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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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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进行福利企业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一些福利企业对享受国家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应如何确认收入问题存在着政策理解和处理上不一致的地方,有的福利企业直接把即征即退的这部分增值税退税计入免税收入,而有的福利企业则计入应税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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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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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除收取商品售价外,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递延至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由于“递延收入”是伴随着销售商品而产生的。因此,实质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收取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设置“递延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所售商品时收取的售后服务费。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及科目,贷记本科目;服务期间确认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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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幼琴 《金融经济(湖南)》2008,(12):159-160
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行为后,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5项基本判断标准,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收入的实现,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存在一定差异,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也经常出现,本文主要对此差异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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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条新颁流转税政策背景及相关企业的应对之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是: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其他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交营业税。该规定对复杂经济业务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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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很大,通过对改革前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营改增后不动产转让中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金额都有所减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基本没有变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时,土地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额都有小幅下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建不动产时,增值额基本没有变化,但土地增值税税额小幅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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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如何处帐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一些免税项目。去年12月销售应税产品收入50000元,销项税额6500元,当月销售免税产品收入25000元,免税销项税额3250元,当月共同购进的进项税8400元(一般材料20000×...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