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相似文献   

2.
自2007年6月1日《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司法领域,实践中已涌现出不少经典案例,市场上不乏通过破产重整取得上市公司壳资源的成功案例,比如星美联合、浙江海纳等。目前破产重整之势愈演愈烈,*ST盛润、*ST深泰、ST秦岭,众多ST或*ST上市公司纷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与普通企业相比,  相似文献   

3.
2008年7月31日,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这是二中院继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立案后受理的第二家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也是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适用破产程序的最后一案.  相似文献   

4.
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5.
与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较,2006年8月制定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之一就是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了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由于业务特点所导致的社会影响程度相差较大,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法人的破产亦应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对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破产申请人及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等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1985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试办,诞生了我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公司,从此以后,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突飞猛进。到2006年底,我国已有40多家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托管、行政接管、并购或破产。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  相似文献   

7.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有待深入挖掘、研究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从证券公司破产的特点、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债权人的特殊性出发,探讨了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应具有的权利义务,最后提出了明确我国保护基金公司主体法律地位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破产免责、自愿破产和自由财产制度是自然人破产制度的三个利益支点,被誉为推动自然人破产制度不断前行的三个车轮。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曾经将自然人破产和免责的问题提上日程,立法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制度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期盼。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在破产免责条件、不予免责事由、免责例外以及免责撤销等具体制度上经历了不断公正化、理性化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破产法将来确立该制度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9.
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相似文献   

10.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步骤,是进行破产债务清偿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但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债权的确认主体、具体程序等立法规定,有或违背法制原则、或逻辑错误、或与司法实践背离并不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等弊端,笔者拟就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个人的立法构想,求教于各位同行专家。  相似文献   

11.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成因实证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列举了2002年8月至2006年12月全国39家因违规违法经营导致被托管、撤销证券业务许可或者破产关闭的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违规现象。以这39家券商违规事实为样本,运用因子模型通过SPSS软件工具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成因进行分析,从实证的角度,用量化的方法得出了符合我国证券公司十几年真实发展历程的风险成因的七大因子,所得出历史经验和教训可供券商和监管部门在当今和日后进行参考。  相似文献   

12.
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13.
《企业破产法辞解》书号ISBN978-7-80197-630-7作者徐永前开本16开《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管理人与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了完善。本书对企业破产所涉及的相关辞汇和与《企业破产法》有关的法律文件、基本名词辞汇作了详尽解释,对有关概念作了简要阐释,适于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14.
新《破产法》对破产会计的影响及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竹 《财会通讯》2008,(3):86-87
破产会计是在破产法的直接指引下,以会计基本原理和方式为主线所形成的融合性学科,破产会计是指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和解、整顿、清算的过程中进行管理、监督、会计核算与控制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破产会计是随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形成的。相对传统会计而言,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从“浙江海纳”看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柳 《企业活力》2008,(1):22-22
<正>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已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浙江海纳"已成为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成功走完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这对今后上市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破产重整、优化资产配置,都将产生示范效应。  相似文献   

16.
证券公司的破产作为经济危机的一个后遗症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着巨大的影响,而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有一系列前置的行政处置程序。本文介绍了2008年颁布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关于行政处置程序的规定,以及从平衡论和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出发论证了行政处置程序的正当性及其对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原破产立法对和解制度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专章规定了破产和解制度,笔者考察了国外关于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结合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对和解制度的功能、立法模式与主要内容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破产)(以下合称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获知纳税人破产,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19.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戛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新破产法建立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巨大效力,为挽救危机上市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行路圣。宝硕股份、沧州化二先后通过破产重整化解风险,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债权人、投资者实现了共赢。本文拟结合宝硕股份、沧州化工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和实施,着重就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破产法立法指南》中,将预重整描述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的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1],其核心是为了提高司法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制度作为困境企业在我国既定破产制度外的救济方法,在有其独特优势的同时也有其不足与在中国适用的限制。如何应对破产预重整,将其引入我国的破产法体系,实现预重整制度的本土化是我国破产法的新挑战与新机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