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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一:利用职便盗取商业秘密案例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标侵权案例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年4月27日,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对沈盛彬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沈盛彬原为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盛彬利用职权之便,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调查人员取得确凿证据后,认定沈盛彬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2004年12月20日,安溪县历山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持该公司所有的“飘韵”注册商标证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举报,称在互联网上有一网址为httP:www.xy998.com的网站,其主页标有“飘韵”注册商标及“中国安溪馨园茶业铁观音专卖,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里亭茶叶批发市场跃进路11号店”等字样。该网址当事人侵犯了“飘韵”...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与竞争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保护商业秘密是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上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该法授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3.
一、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有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分别发布了五个禁止性行政规章。部分省、直辖市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待完善。《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10条之二专门规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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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上海喷涂机械厂状告上海兴业物贸供应公司以高薪、高职手段,挖去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了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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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也逐步深入。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上升趋势。在查处这类案件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关于技术信息的鉴定。2001年我们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就是因为法院认定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而导致一审败诉,本局不服已上诉二审法院。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主要案情是:当事人上海耀通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称耀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于1997年5月至2000年3月在上海信诺仪表厂(以下称信诺厂)担任副厂长期间,负责研制501D-CY电子转速表、301D-CY电子里程表、302D-S…  相似文献   

6.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为确定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就需要进行损失评估。本文从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入手,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进行探讨,为司法部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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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把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该法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上存在着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极有必要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下面笔者试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在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着每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为了规范市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1993年12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且对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法律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监督检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于1995年11月对日发布施行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仍然不配套、不完善,因…  相似文献   

9.
《经营者》2002,(9):18-18
<正> 案例1:从计算机软件中窃取商业秘密北京中关村电子一条街上的凡高公司从1993年3月至1994年6月,擅自对四套北大方正93A高档轻印刷系统进行解密,并复制三套北大方正出版软件,还以北大方正名义销售,销售金额28万元。海淀区工商局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为据,对凡高公司做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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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的新兴知识产权客体,代表着权利人生产或者经营的潜力和竞争优势,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商业秘密是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其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秘密而又隐蔽的。因此,在执法中对其认定存在一些难点。一、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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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你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根发 《企业导报》2002,(11):32-34
<正> 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文件首次提到商业秘密是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10条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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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和商业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依据不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而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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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理论探讨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建议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基本原则条款以及"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的修订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其能够对所有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法律判断。建议通过增加关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或弹性条款,删除或修改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来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列举的准确性和典型性,并妥善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建议修改市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条款,以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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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经营者滥用其经济优势或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公用企业强制竟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投标等行为.本文主要谈公用企业强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二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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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实施的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十大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一)混淆行为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视听混淆,误导购物者;(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二)误导主要包括使用引人误解的标志和进行虚假宣传。表现为:(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名优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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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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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上海喷涂机械厂状告上海兴业物贸供应公司挖去在他们厂掌握某项商业秘密的职工,从而使用了这项商业秘密,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但法院经过调查后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原告无证据证明对这些信息采取过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这些信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指控被告侵权不能成立。 “理直气壮地告状,灰心丧气地败诉”,给那些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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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件首次提到商业秘密是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10条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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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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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人集团公司诉河南新乡机床厂侵犯商业秘密案,经过7年零8个月的审理,于2001年8月21日终审胜诉,终于讨回公道,讨回说法。令人高兴之余也引出一些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威慑力度不够。1.“北人”从1993年8月发现图纸被盗,开始调查取证,到终审胜诉历时整整8年。在这8年时间里,违法者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没能及时制止,被侵害者没能得到法律的及时保护。2.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人”代理人到新乡调查取证,被新乡机床厂非法扣押7天,经国家公安部出面才获解救。3.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以低价进入市场,“北人”被迫降价,仅1994年当年经济损失即达3185万元,而赔偿额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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