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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5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举措。会议指出,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稳就业的主力支撑,当前相关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大帮扶力度。中小微物流企业是物流业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建设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基础,更是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了解中小微物流企业经营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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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新《通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等相关政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停止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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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彬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减免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房租减免政策。通知要求,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免收房租,2-3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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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3,(4)
国家质检总局不久前通知各地质监局,为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求,确保对境内所有经济活动主体进行统一标识,总局决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个体工商户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之一,赋码时应作为组织机构类型企业部分的一个具体类别单独列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严格按照赋码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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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32)
针对当前小微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困境,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投放。昨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也出台了《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省内各银行也纷纷出台支持措施,小微企业贷款上升较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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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行政管理》2003,(10):60-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减免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通知》称,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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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在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科技创新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分布于各市(地)、县(市)两级,涉及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其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市场繁荣、技术创新和社会就业的重要基础,因此,为实现经济腾飞、加速龙江振兴就应不遗余力地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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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必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3,(2):24-26
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工作报告既提到了去年优化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又提出了今年一系列惠企措施。报告提出,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等,为进一步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的内容规定,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扶持,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压力,加快小微企业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就2022年小微企业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划分标准、相关优惠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筹划进行相关的浅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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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德银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1):38-40
2008年8月26日,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