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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无责赔付”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5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条例(草案)》立即引起各方关注,由此,曾在一年前引发广泛议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再次成为讨论的焦点。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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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会议纪要”第八条明确规定:车损险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应当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无效;重庆、浙江一些法院也认为此条款无效。但是市场排名前几位的财产保险公司车损险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法院、社会媒体,就车损险按责赔付条款效力问题存在广泛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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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某市2家保险公司同时接到市工商局听证告知书。他们被告知:自1998年开始,利用保险理赔优势,指定某汽车玻璃经营部为汽车玻璃理赔安装点。工商局据此认为:保险公司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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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交强险主要条款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正式实施,标志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为了促进交强险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在这里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做一比较研究,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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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要求,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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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护人身安全、公民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细化了这一目标,力求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但是《交强险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却无法很好地实现这一目标。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3条以及《交强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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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前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一直是“以责论处” ,即“交通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方承担全部事故后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二者完全分开 ,不再是一种对等关系 ,即交管部门虽然判定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方 ,但事实后果极有可能是过错方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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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辆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此,全国性的涉及保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高等法院、农业(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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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应重点考虑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为保险业更深入地参与道路交通安全事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保险业更广泛地实现社会保障机能提供了机遇和平台。我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正处于起步阶段,和世界上拥有数十年强制保险经验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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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首次确立了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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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3月28日颁布,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它对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会对目前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业务发展产生影响。该《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制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将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记录相挂钩,体现“奖优罚劣”等特点。《条例》的出台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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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主要是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保险纠纷,审理依据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及其贯彻意见、《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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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出现较为严重的司法实践混乱。面对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诉讼请求和审判需要,部分地方法院出台了差异地较大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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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概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首次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度。其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3条对其予以重申并将其细化为分项责任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8条又将各项限额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明确和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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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6日,驾驶员黄某驾驶车主易某所有的川A11930重型自卸货车,在103线板桥国栋路段的路边修车。修车过程中,黄某误以为车已修理完毕,遂上车启动该车驶离,不料将正在车下修车的赵某致伤。事发后,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该事故应由黄某负全部责任。在交警大队主持的调解中,黄某、易某拒不赔偿原告的损失,2004年11月24日调解终结。之后,赵某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将黄某以及车主(被保险人)易某和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等费用共计50859.3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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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但是保险公司现阶段开办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不变,不属于强制保险。不过,由于一些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偏差,导致在保险活动中产生了不少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各种判例。目前,财产保险业遭遇了自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因维护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而致执业信誉受到损伤的最难以名状的烦恼。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做出引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