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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最可怕的就是追尾事故,而追尾事故往往是车速较高的小汽车撞在车速较低的大货车的尾部,因为长途跋涉的大货车尾部尘土遮蔽,反光性极差,而且经常抛锚停在高速公路上,所以大货车成为高速公路引发追尾事故的主要祸首。为了有效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最近设计出一种反光标志,专门悬挂在进入高速公路的大货车尾部。据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领导介绍,经过实地试验,这种反光标志效果极好,而且悬挂方便。当大货车进入桂海高速公路时,交警就在大货车的尾部给它挂上,当大货车驶出高速公路时,驾驶员把…  相似文献   

2.
一、在此事故中,大货车不负责任,其理由是:1、大货车是正常左转弯,速度很慢,并且车头已转入西向道路1米。2、在大货车左转弯的过程中,自行车和摩托车均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冲突,且发生事故时均未与大货车发生接触。3、在大货车左转弯与自行车直行的冲突点处,相对两车而言,没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分,因此大货车不应视为借道通行。二、在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的过程中,摩托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1、自行车在大货车左转弯时,向道路中心变更行驶路线,属于正常的避让行为,根据自行车的行驶特征,这应该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符合"实…  相似文献   

3.
高警督信箱     
问何为道路宽阔?发生事故后如何掌握标准? 近期我县乡级公路(乡政府集资自修道路,未通过公路部门验收)上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以50多公里的速度在宽5.5米的沥青乡道上行进时,一辆摩托车从一条乡间土路上驶出。因路边土墙影响视线,摩托车和大货车左侧相撞,骑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责任认定中大货车是否超速成为争论焦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  相似文献   

4.
事故     
正问:近日,在某省省级公路上,一辆小型货车撞到半挂大货车尾部,被大货车拖着前行了2公里后停车,从A市驶入B市,请问该起事故应当由哪个市的交管部门管辖?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该案中,小型货车与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时是在A市境  相似文献   

5.
正道路交叉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地,尤其是大型货车在右转的过程中,容易碰撞甚至碾压非机动车、行人,造成严重伤亡。根据事故分析,大货车存在视线盲区和非机动车、行人对大货车转弯过程中的内轮差认知不足是此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切实降低大货车右转带来的风险隐患,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创新采取了一系列管控措施,进一步规范机非通行秩序,提醒安全注意,确保道路交叉口安全、顺畅。  相似文献   

6.
2003年3月8日凌晨5时35分,浙江省上三高速公路(上虞至三门)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本田轿车追尾碰撞前方大货车,本田车司机当场死亡,大货车上乘客受伤。从表面上看来,这起事故似乎与所  相似文献   

7.
一、根据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发生前,大货车(甲车)左转(转向边虚线,可左转)已驶过北向南的快速车道,进入非机车道,车头已进入西向路1米,行驶(动态)速度很慢(可认定为安全速度);根据调查材料及现场图提供的数据(大货车长7米进入西向路1米+非机动车道宽1.5米+分隔带宽0.8米)=3.7m),北向南慢车道的宽度为3.7m,故大货车尾部基本(考虑大货车非正西东向)在北向南两车道的中间偏慢车道处;根据摩托车(乙车)与自行车(丙车)刮痕位置在北向南快车道内的情况,说明自行车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已借用到快车道中;根据现场图标示,摩托车(乙车)在事故前是在北向南快…  相似文献   

8.
正近日,一辆拉运塔吊的半挂车在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因刹车失灵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其中重伤10人。事故发生后很多人开始讨论收费站的设置问题、长达纵坡设计问题等等,但是在众多热议背后,我们不能忽略最大的隐痛——因大货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并思考如何减少大货车事故带来的人间悲剧。在网上搜索关键词组合"大货车车祸",显示有914万条信息。搜索关键词组合"躲大货车",显示有33.6万条信息,其中多数是提醒或者教驾驶员如何在行驶过程中躲避大货车的。  相似文献   

9.
P挡与N挡     
经历--经验:该停停不下,不该停时停下,追尾事故都是这样发生的。北京某公司经理于某一个月内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追尾一辆大货车,被一辆小客车追尾。  相似文献   

10.
正案情介绍:2013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孔某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大石河时,适有吴某骑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由南向北驶来,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会车时,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东侧树桩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王某将孔某及人财保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孔某辩称自己的车是停着,且并未与电动车相碰  相似文献   

11.
“一经”指一场经历,“一验”即一个体验。总结体验变经验,大家献策保平安。北京市房山区张先生的大货车换了一茬新轮胎,头一趟活就出了事故。事故发生在丘陵地带一段坡路上,空驶的大货车下坡时把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自行车人撞成重伤,撞了十几棵路边树,驾驶室严重变形,司机的腿也  相似文献   

12.
崔师傅是位老司机,开大货车近20年没出过大事故。但前不久崔师傅开车出了惨重的事故,半挂大货车几乎报废,他被挤断3根肋骨,随车的弟  相似文献   

13.
我是一名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在看到《道路交通管理》杂志1999年第11期"读者之声"栏目刊登的事故情况后,想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我认为,这起事故大货车应负全部责任,农用车无责任。发生事故前,农用车在距路口20米处开左转向灯绕行前方路面的静态障碍物,而此时大货车距路口还有25米的距离,即两车相距45米,故农用车不属于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的情况,农用车绕坑不是违章行为。根据农用车到达路口时已绕过障碍物驶回原行驶路线的情况,也可推断农用车不属强行超越障碍;而大货车在发现农用车开…  相似文献   

14.
本人认为,这起事故应是交通事故,刘建兵应负全部责任,黄平不应负责任。 首先,刘建兵违章操作是事故的原困。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较明显,就是牵引连接件断裂。是过失还是意外,关键是看连接断裂是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刘建兵驾驶的小货车不具备牵引故障车的资格,并且明显不符合牵引大货车的要求,牵引大货车可能发生事故可以预见。而刘建兵为了营利目的,仍然违反规定,违章操作,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次,黄平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黄  相似文献   

15.
正2021年8月5日14时20分,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接到过路司机报警,称G4京港澳高速北往南方向1411公里发生一起多车追尾事故,造成了交通拥堵。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发现路面共停有4辆大货车,其中1辆发生了侧翻,车上2人已经死亡。令民警感到疑惑的是,第一辆大货车和后方第三、四辆大货车有明显的碰撞痕迹,而"夹在他们中间"的第二辆却没有任何损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民警随即对现场当事人展开了调查。  相似文献   

16.
从本案例材料中可以看出,刘建兵等人驾驶标有“成渝高速公路急修车1号”的川AA3503号黄色小货车,在拖拉黄平驾驶的川Q07861号大货车时发生事故,具备如下事实:一是刘建兵等人是强行拖拉川Q07861号大货车的;二是刘建兵等人拖车是以盈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17.
正近日,广西钦州发生一起两车相撞事故,小轿车横在大货车的车头,两车后方遗留着一段长长的拖痕。民警询问了解得知,事发前大货车往右侧变道,直接撞上了正好处于其右侧盲区的小轿车,巨大的惯性更是将小轿车推行了近80米的距离,好在驾驶人并没有受伤,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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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有不少事故是追尾事故,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许多是小车追尾撞进大货车后下部,造成车毁人亡,损失相当惨重。对此,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在大货车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办法加以预防,我国也是这样。早在1994年颁布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中就要求“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但是,由于该标准未明确防护装置的形式,安装技术条件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防护装置进行要求和检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  相似文献   

19.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20.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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