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最可怕的就是追尾事故,而追尾事故往往是车速较高的小汽车撞在车速较低的大货车的尾部,因为长途跋涉的大货车尾部尘土遮蔽,反光性极差,而且经常抛锚停在高速公路上,所以大货车成为高速公路引发追尾事故的主要祸首。为了有效防止追尾事故的发生,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最近设计出一种反光标志,专门悬挂在进入高速公路的大货车尾部。据高速公路管理支队领导介绍,经过实地试验,这种反光标志效果极好,而且悬挂方便。当大货车进入桂海高速公路时,交警就在大货车的尾部给它挂上,当大货车驶出高速公路时,驾驶员把… 相似文献
2.
一、在此事故中,大货车不负责任,其理由是:1、大货车是正常左转弯,速度很慢,并且车头已转入西向道路1米。2、在大货车左转弯的过程中,自行车和摩托车均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冲突,且发生事故时均未与大货车发生接触。3、在大货车左转弯与自行车直行的冲突点处,相对两车而言,没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分,因此大货车不应视为借道通行。二、在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的过程中,摩托车应承担全部责任,其理由是:1、自行车在大货车左转弯时,向道路中心变更行驶路线,属于正常的避让行为,根据自行车的行驶特征,这应该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符合"实… 相似文献
3.
4.
5.
6.
2003年3月8日凌晨5时35分,浙江省上三高速公路(上虞至三门)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本田轿车追尾碰撞前方大货车,本田车司机当场死亡,大货车上乘客受伤。从表面上看来,这起事故似乎与所 相似文献
7.
一、根据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发生前,大货车(甲车)左转(转向边虚线,可左转)已驶过北向南的快速车道,进入非机车道,车头已进入西向路1米,行驶(动态)速度很慢(可认定为安全速度);根据调查材料及现场图提供的数据(大货车长7米进入西向路1米+非机动车道宽1.5米+分隔带宽0.8米)=3.7m),北向南慢车道的宽度为3.7m,故大货车尾部基本(考虑大货车非正西东向)在北向南两车道的中间偏慢车道处;根据摩托车(乙车)与自行车(丙车)刮痕位置在北向南快车道内的情况,说明自行车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已借用到快车道中;根据现场图标示,摩托车(乙车)在事故前是在北向南快… 相似文献
8.
《中国公路.建设市场专刊》2018,(21)
正近日,一辆拉运塔吊的半挂车在距兰州南收费站50米处,因刹车失灵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其中重伤10人。事故发生后很多人开始讨论收费站的设置问题、长达纵坡设计问题等等,但是在众多热议背后,我们不能忽略最大的隐痛——因大货车导致的交通事故频发,并思考如何减少大货车事故带来的人间悲剧。在网上搜索关键词组合"大货车车祸",显示有914万条信息。搜索关键词组合"躲大货车",显示有33.6万条信息,其中多数是提醒或者教驾驶员如何在行驶过程中躲避大货车的。 相似文献
9.
10.
正案情介绍:2013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孔某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大石河时,适有吴某骑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由南向北驶来,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会车时,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东侧树桩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王某将孔某及人财保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孔某辩称自己的车是停着,且并未与电动车相碰 相似文献
11.
“一经”指一场经历,“一验”即一个体验。总结体验变经验,大家献策保平安。北京市房山区张先生的大货车换了一茬新轮胎,头一趟活就出了事故。事故发生在丘陵地带一段坡路上,空驶的大货车下坡时把一个横穿马路的骑自行车人撞成重伤,撞了十几棵路边树,驾驶室严重变形,司机的腿也 相似文献
12.
崔师傅是位老司机,开大货车近20年没出过大事故。但前不久崔师傅开车出了惨重的事故,半挂大货车几乎报废,他被挤断3根肋骨,随车的弟 相似文献
13.
14.
本人认为,这起事故应是交通事故,刘建兵应负全部责任,黄平不应负责任。 首先,刘建兵违章操作是事故的原困。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比较明显,就是牵引连接件断裂。是过失还是意外,关键是看连接断裂是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刘建兵驾驶的小货车不具备牵引故障车的资格,并且明显不符合牵引大货车的要求,牵引大货车可能发生事故可以预见。而刘建兵为了营利目的,仍然违反规定,违章操作,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次,黄平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黄 相似文献
15.
16.
从本案例材料中可以看出,刘建兵等人驾驶标有“成渝高速公路急修车1号”的川AA3503号黄色小货车,在拖拉黄平驾驶的川Q07861号大货车时发生事故,具备如下事实:一是刘建兵等人是强行拖拉川Q07861号大货车的;二是刘建兵等人拖车是以盈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17.
18.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有不少事故是追尾事故,尤其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许多是小车追尾撞进大货车后下部,造成车毁人亡,损失相当惨重。对此,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在大货车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的办法加以预防,我国也是这样。早在1994年颁布的《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87)中就要求“车架最后端离地最小高度大于800mm时,应在车架后端下方设置防护装置。”但是,由于该标准未明确防护装置的形式,安装技术条件和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对防护装置进行要求和检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 相似文献
19.
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16570元。张某肇事后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车违法行驶,造成侯某为避免撞车而发生翻车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鉴于张某是车主王某的雇佣司机,王某应替代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王某赔偿侯某各项损失共计16570元。2004年12月20日,河南省辉县市张某驾驶拖挂大货车逆向高速行驶,将侯某驾驶的拉煤车撞翻,造成车损、煤损以及评估费、施救费、交通费等… 相似文献
20.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