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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日趋复杂,电力纠纷特别是人身触电伤害案件日渐增多。作为供电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成为维护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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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触电案件法律风险防范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触电案件是公司发案率最高的案件类型2008~2010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含县级企业)共发生案件纠纷287起,其中触电案件169起,占公司案件总数的59%。(二)触电案件的胜诉率偏低三年来,公司系统所发生287案件的总体胜诉率为67%,没有达到南方电网公司考核的85%的目标要求。案件总体胜诉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是触电案件的胜诉率偏低。169起触电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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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淡薄等原因,人身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给受害人、供电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精神伤害、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与我国正在实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相容。河北省广平县供电供电公司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研究分析,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出一条降低人身触电事故发生。或发生触电事故后使人身伤亡率大幅下降,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路子,取得了较好效果。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电力设施产权界定不清,责任不明;宣传教育不够,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群众在电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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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送电导致的高压触电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在供电企业诉讼案件中占有极高的比例,部分地区甚至高达80%,这些案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严重,人员非死即残,赔偿金额居高不下,不但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危害,也给高压送变电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因此,有必要对高压触电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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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巴东县一村民为解决自家饮水困难,从溪沟对岸用铁丝附着牵引塑料水管横空架设了一条长约120米的过河引水管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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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电体制改革和一二期农网改造以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管理、维护到户,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的电网设备和线路延伸到配电网和低压用电客户,管理范围急剧扩大,责任关口前移,部分群众安全用电意识仍十分淡薄,以及人身触电行为发生原因的多样性,造成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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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触电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电力法>与其它法律,特别是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差异处理.四个方面是:一是高压触电引起损害赔偿的立法冲突;二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份额的划分;四是触电引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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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全国及广西区内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赔偿案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原来仅有《民法通则》123条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作了相关规定,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差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高压电的含义、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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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些法官,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首先,必须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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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泓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6,(5):66-67
触电伤亡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也与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存有不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指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压供电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低压供电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适用的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区分电压等级就成为此类案件确定归责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何谓“高压”?《民法通则》和《电力法》都没有规定,电力部门一直是依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的,该规则第6条将“高压电”确定为10千伏、35(63)千伏、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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扈庆彬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2,(4):48-48
1999年7月22日上午,江苏省沛县19岁的朱某帮助父母浇灌时,赤脚去推接线板闸刀开关,不慎触电身亡。痛丧爱子的朱某父母索赔无果后,便将接线板的产权人程圩子村委会和沛县供电局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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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人身触电伤亡案件,而且索赔额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粗略,立法之间又出现许多矛盾,因而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相差悬殊的判决。这样难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又使电力企业被一幕幕悲剧所困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得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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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林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2,(12):52-54
[案情介绍] 2001年5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彦武诉被告杨宗广、杨廷友及宁河县供电公司共同侵害赔偿一案. 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1月24日9时30分,被告杨宗广雇佣被告杨廷友驾驶津A39078号平头半挂车,在丰李公路丰台中学路口将被告宁河县供电公司所有的513线路准沽支线28号高压电线杆撞断掉闸,小李变电站随即合闸送电.9时35分,原告刘彦武无证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沿丰李公路由东向西行使,其面部与高压线路接触造成原告刘彦武被电击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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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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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对电力能源的需求急速增长,电力事业迅速发展.电网遍布城乡.高压输电逐渐普及。城乡建设不断加大,加上人们用电安全知识匮乏,意识淡漠.触电伤亡案件大量发生.赔偿诉讼不断发生,日渐影响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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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萍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5,(10):49-50
一、人身触电伤亡事件的相关资料保管和事故处理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随着供电企业外部环境日趋复杂,触电事故已成为供电企业的一个重大经营风险。2000年至今,宜宾电业局共发生涉电民事案件18起,涉及标的541.84万元。其中,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14起,标的453.14万元。2002年11月,宜宾电业局江北供电局发生一名六岁儿童触电伤残案件,索赔标的高达201.5万元。就近几年涉及供电企业的人身触电伤亡赔偿案件看,发案率和索赔金额都呈直线上升趋势。在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伤亡事件后,如何采取措施,减少或免除供电企业不应承担的责任,已经成为供电企业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