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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对企业分立、合并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  相似文献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股份或  相似文献   

3.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  相似文献   

4.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97号件):(1)企业转让股权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一  相似文献   

5.
国税发2000 号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 (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 )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 ) ,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一 )企业合并 ,通常情况下 ,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 ,计税…  相似文献   

6.
2008年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讨论稿共有四个章节,前三个章节是关于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的规定,第四个章节是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本文作者主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的规定,对新发布的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中关于企业重组形式的定义、免税条件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规定的变化进行了剖析;并介绍企业进行免税重组税收筹划的几种可能方式,以及在新办法下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较为复杂,为规范外资股权转让行为,指导相关各方准确纳税,有必要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根据我国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法规,系统分析了我国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计算方式和缴税方式,并介绍了外国企业常用的避税策略,以期能够指导相关各方准确处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同时对制定相关法规解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较为复杂,为规范外资股权转让行为,指导相关各方准确纳税,有必要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根据我国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法规,系统分析了我国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计算方式和缴税方式,并介绍了外国企业常用的避税策略,以期能够指导相关各方准确处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同时对制定相关法规解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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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息性所得);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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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较为复杂,为规范外资股权转让行为,指导相关各方准确纳税,有必要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根据我国股权转让的相关税收法规,系统分析了我国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计算方式和缴税方式,并介绍了外国企业常用的避税策略,以期能够指导相关各方;隹确处理外资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问题,同时对制定相关法规解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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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 0 0 0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 ,一些地区来函询问 ,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 ,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 ,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 ,应作为中央股份 ,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 ,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  相似文献   

12.
目前,我国企业合并增多,在企业合并中进行税收筹划,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应予重视。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价款有两种方式:一种为股权支付,即以合并企业的股权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旧股换新股);另一种为非股权支付,即以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换取被合并企业的股权。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其转让所得、资产计价、亏损弥补等涉及所得税的事项可选择不同的税务…  相似文献   

13.
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日后的收益分配增加财富,或为了谋求其他利益,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财政部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确认和计量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等方面的所得税处理也作了明文规定,由于两者制定目的不同,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以下仅就将内资企业两种处理的不同之处作一比较。  相似文献   

14.
股权投资中所得税计算疑点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处理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会计人员还是对部分税法条文的理解不准确,造成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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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处理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会计人员还是对部分税法条文的理解不准确,造成多交或少交税的现象,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损失和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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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2 0 0 0 ]1 1 8号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 ,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 ,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 ,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一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 ,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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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来,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  相似文献   

18.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都比较复杂。文章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新的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企业股权投资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在所得税计缴时的相关处理,提出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处理应在避免重复纳税的同时,兼顾税负公平。  相似文献   

19.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都比较复杂.文章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新的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企业股权投资股息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在所得税计缴时的相关处理,提出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处理应在避免重复纳税的同时,兼顾税负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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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要求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管,其中多处涉及资本利得,例如从事个人股权转让、房屋转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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