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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工商机关在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一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工商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最基层的执法部门,张家港工商局金港分局2013年清理取缔废旧回收、车库开店等无照经营户179家,规范办理证照1235户,对于减少无照经营隐患、规范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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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六项有关查封无照经营场所的条件表述为“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条件规定为“无照经营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等,类似于《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的表述:“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上述“有证据表明”、“有根据认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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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河区作为沈阳市的著名商贸区,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区和全国社会建设实验区,2003年获“全国投资环境诚信安全区”称号。沈河工商分局2003年被评为辽宁省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系统廉政建设先进单位。自2003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以来,沈阳市工商机关围绕着《办法》积极开展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取缔工作,2003年底,沈阳市工商局召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经验交流会,沈河分局在会上介绍了经验。本期我们选取了沈河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经验,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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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为什么久打不绝,屡禁不止?除了社会和业户原因外,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三只三不”现象,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为“只收费,不办照”。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工商所在没有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因为缴了费,个体经营者堂而皇之地经营,工商所视为有照,不查处不取缔。二为“只‘责改’,不处理”。有的地方基层工商所检查发现有些企业、个体经营户无照经营,只是口头“责令改正”或“限期办照”,过后既不处罚又不督促办照。三为“只罚款,不取缔”。有的地方工商机关在查处无照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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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8年11月3日《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公布并施行起,对无照经营的打击力度大大加强,处罚之严厉浙江省可称全国之最,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还是频频发生。据统计,在浙江省各县、市工商局查获的案件中,无照经营案件占据很大的比例,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问题出在哪儿呢?一、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在现实社会中,申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就得要依法缴纳税费,而无照经营可以逃避税费,这是其屡屡滋生的内在动力。同时由于工商机关的监管能力与实际要求有一段距离,往往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不能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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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赋予质量监督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两种职权。一是调查取证权 ,即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权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权 ;二是采取必要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这些权力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严格按照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实施该行政措施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里的“县级”包括与其同级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工商分局和县级市工商局。工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此项措施。如果工商所需要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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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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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检查机关职务犯罪的侦察措施单一,侦察权力配置不够充分,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为此,要以确定性规范规定检查机关的强制取证权,以非确定性规范规定检查机关能够直接行使技术侦察权和秘密侦察权,以确定性规范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初查权,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察中的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