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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评估难”,弱化了拆迁评估价格在安置补偿中的权威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上述规定明确了拆迁补偿方式、补偿依据和补偿标准,强调了拆迁评估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及其权威作用。但在目静拆迁难”的环境条件下,拆迁“评估难”成为“拆迁难”的“孪生体”,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致使评估价格在实施拆迁补偿中,难以体现其作为补偿依据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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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关键问题是补偿安置,而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所以,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和做出裁决的依据,也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核心问题。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依据,出现估价结果作为裁判结果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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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 又作了新的修订 但我依然认为,拆迁法规迄今仍还有极大的完善空间。作此判断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从法理上讲,拆迁法有许多关系到调整乃至强行调整人民财产权利的内容,是不宜由政府自己给自己授权的。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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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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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如何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施行后开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工作的问题,本首先阐述了拆迁补偿估价应遵守怎样的价值标准,然后介绍了分类评估的估价操作模式以及作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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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本文在分析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价特点的基础上,讨论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新条例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方法和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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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房屋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着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对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影响房屋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有很多,但补偿安置是拆迁改造的核心问题。无论足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是我省的《条例》和《办法》都把拆迁补偿安置作为了核心内容。从全国各地所发生的拆迁上访事件来看,因补偿价格不合理,安置不到位所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在整个拆迁上访事件中所占比重还是相当火的。[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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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成本及影响因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甫  张桢 《上海房地》2011,(1):35-36
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居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城市建设工程的前期拆迁工作“难度大、动迁费用高.安置房源紧张”的特点非常突出。根据200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本市城市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可选择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补偿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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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城市房屋拆迁的困境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应该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的市场化,立法本意是维护住户合法财产权。拆迁补偿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协商的法律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从各地实施旧城改造看,目的是造福于民,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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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经常会因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不能如期签订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递交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组织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拆迁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一种好形式。一般拆迁过程中遇到的补偿、安置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会这种方式得以解决。然而,如何才能提高调解成功率昵?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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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城市房屋拆迁而涉及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极为关注。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2004年2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谈到2004年的拆迁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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