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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开证是纷繁的贸易融资产品中使用最广泛、最简便易行的产品之一,如何控制好授信开证的风险值得开证行思考和重视。目前,中国已成为国际大宗商品的进口和消费大国。在实务操作中,大宗商品进口开证一般金额较大,进口商通常只交纳很少的保证金,甚至免保证金授信开证,开证行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大。而大宗商品开证的条款也相对复杂,开证行往往相信进口商的信誉或迫于其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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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信用证法律关系研究中,一般侧重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研究,但银行更重视的是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本文通过重视的理由、开证行并非开证申请人的代理人及开证申请书条款的分析来证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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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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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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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其项下的汇票经国内开证行承兑后很多情况下被国外出口商卖给了福费廷业务的包买商。我们作为开证行,能否自己买断本行承兑的票据?能否通过此种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包买票,既满足出口商转嫁风险,将应收帐款变为现金收入的要求,又在几乎不增加开证行风险的前提下而增加开证行的利差收入?本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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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金泽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5):43-45
议付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议付行、信用证受益人(议付申请人)、偿付行及开证申请人。由于受益人通过议付行的中介关系,使得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关系的地位显是并不突出了。本文重点论述和明确了议付信和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开证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开展信用证业务和防范法律风险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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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随着海洋运输业中提单的广泛运用,以及保险、公证和检验机构的发展,商业跟单信用证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付工具。最初,商业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主要有三种:(1)议付行或保兑行直接借记开证行账户;(2)开证行贷记议付行或保兑行的账卢:(3)单到开证行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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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贸易纠纷诉讼,历时长达10年,几经波折,最终定案,但教训是深刻的。银行应明晰,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自开出信用证即开始生效的。一旦指定银行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并将全套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不可推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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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开证行开出信用证,遇到申请人遭遇官司,法院冻结开证行已开出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开证行应如何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在信用证到单后,如单证一致,开证行应先履行开证行付款义务,再向法院申请解冻保证金。如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采取拒付行为,解除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授信发起行的利益?本文仅从开证行(授信发起行)的角度列举一个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案例供大家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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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启示:开证行如何防范违约风险》一中,提到开证行与人在“申请人审单后拒付”和“非实质性不符”这两个问题上的纠纷,在实务中十分常见。虽然开证行最终胜诉,但笔对这两个问题有“另类”的理解,在此借本刊一角,与同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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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开证行在收到出口商或其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先行付款,待进口商得到单据、凭单提货并销售货物后再收回该货款的融资活动。它是信用证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进口押汇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为:进口商提出押汇申请,开证行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确定押汇金额;双方签订进口押汇协议;开证行对外付款;开证行凭信托收据向进口商交付单据;进口商凭单据提货及销售货物;进口商归还贷款本息,换回信托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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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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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5日,A银行将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全套单证相符单据寄给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确认到期后(2003/8/27)将款项付至A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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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发现汇票上的小写金额为USD447160.汇票上的大写金额为“USD FOUR HUNDRED FORTY SEVENTY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SIXTY ONLY”:开证行以“汇票大写空额打错”提出拒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专家中心作出的DOCDEX/226号裁定的结论是汇票金额拼写错误,不是不符点,开证行于是同意付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