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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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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 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 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 中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成员收入的总 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及 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及红利; 亲属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及继承的 遗产、遗赠;离退休金、失业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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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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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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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2005,(6):77-77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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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现将《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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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2005,(3):6-6
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自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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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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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京房改办字第 13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各部门、各单位.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 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的两航起义人员。其家庭承租现有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具体办法按《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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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8]70号各中央企业: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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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会》2010,(4):44-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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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会》2007,(2):40-4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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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2):I0002-I0004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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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研究》2012,(1):32-33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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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 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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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探讨方耀华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租金改革既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租金改革不突破,整个住房制度改革就会滞后。为此有必要对1992年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1994年北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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