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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4)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号)精神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人员家庭承租北京城镇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 (一)离休干部家庭(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和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家庭(以下简称老退休工人),新增租金超过其本人及配偶增发补贴的部分免交。 新增租金是指2000年4月1日提租后新增加的租金(下同)。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新增租金免交。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273元、低于 400元(含)的居民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0%的部分免交。 (四)其他家庭,房租超过其家庭月总收入15%的部分免交。 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 中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同住一年以上成员收入的总 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及 利息、股票等有价证券及红利; 亲属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及继承的 遗产、遗赠;离退休金、失业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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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7)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四月十一日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精神,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下同)及事业、企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的和购房人按规定向售房单位一次性缴纳的专项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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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0,(4)
[2000]京房改办字第 13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各部门、各单位.北京市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 2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京办发[1985]50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的两航起义人员。其家庭承租现有公有住房在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可申请租金减免.具体办法按《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 关于“两航”起义人员和享受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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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2):I0002-I0004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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