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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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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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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此外,新会计准则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税法要求及时确认销售实现并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会计方面是否需要确认收入,要看其是否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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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博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0):39-39
一、视同销售行为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1.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是站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八种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货物移至异地另一机构用于销售;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股利、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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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容易混淆的两个不同概念并因此导致纳税风险.本文从一则案例入手,对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说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异同点,旨在帮助纳税人掌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辨别方法.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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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统称新流转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流转税条例主要有以下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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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值税条例》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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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主要变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1.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现行实施细则取消了"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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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1.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2.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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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以下几类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具体业务活动作了单独的征税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3、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征税范围的行为。本文将就以上几项做具体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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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了销售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但这些条件是关于销售业务中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中判别是否为销售业务的确认条件。因为视同销售除了代销行为之外在形式上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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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征税问题,一直在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一些国税征收人员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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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雅琴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7):92-92
一、关于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相关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范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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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正常损失的税收规定
目前,涉及到非正常损失的税收法规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等的规定。由于税法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不明确,给企业正确纳税增加了难度。为了正确认识非正常损失,帮助企业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出现税收隐患或损失。现将非正常损失的税收规定进行归纳、对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