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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内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6年6月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服装。关于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原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原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照合同的规定开始向B公司提供服装。B公司开始尚能按合同规定向A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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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3日,大连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美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冻马哈鱼片买卖合同,合同要点是:(1)数量:1700箱(51000磅);(2)价格:CNF Los Angeles USD 1.15/LB;(3)总额:USD58650.00美元;(4)装期:不迟于2009年6月20日;(5)支付:买方在发货前预付20000美元.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6)检验与索赔:凡属品质或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0天内提出,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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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条款中,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往往是洽商的内容之一。作为一项防范性条款,合同双方都较为容易让步以利合同的达成。而选择有影响的第三国仲裁机构也是很平常的情况。但笔者切身的经历告诉我们,选择不同的仲裁机构,其结果可能出现的差别是巨大的,当事人必须慎行。1996年我内地两家纺织企业(以下分称“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从韩国某公司(下称“外方”)以同样价格各购买某纺织设备若干台,合同条款基本相同。甲公司合同金额为444万美元(设备100台),乙公司合同金额为288.60万美元(设备65台);交货期为1996年12月30日前;付款方式为: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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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四川A公司与也门B公司签订总价为212250美元的户外架设用电话线出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此后,经B公司申请,东方汇理银行萨那分行(简称萨那分行)于2007年3月26日开出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项下总金额为212250美元,指定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分行)为议付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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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6日,青岛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买卖棉花合同书,由A公司向B公司购买美国原棉2000吨。2005年12月11日,A公司与山东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代理开立信用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C公司为A公司进口棉花向银行申请对外开出远期180天信用证3783127.92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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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中国厦门T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买方)与巴西帕拉那州A公司(卖方)经过协商签订两份销售合同,货物为食用马铃薯淀粉,成交金额每吨CIF厦门850美元。合同中规定货物等级为优级品,水分含量≤18%,白度≥92%,斑点≤3个每平方厘米,细度≥9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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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特点,因为基于双方自愿,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有利于维持双方的商事关系.本刊特整理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案例三则,供广大经营者参考.
案例1仲裁条款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案例:2008年5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上海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将甲公司一批货物由上海运至南京.运输合同同时约定:"发生争议,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由合同签署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5月20日,甲公司的货物从上海运输,于5月23日下午抵达南京.在做卸车准备工作时,运输车辆的液压千斤顶发生故障,导致运输车辆倾斜,造成该批部分货物质量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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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上海A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地办事处是A公司在甲地的一个办事机构(以下简称A公司甲办事处),在甲地主要从事业务咨询、业务联络工作。2007年1月,甲地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在专项稽查中发现,该机构在没有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了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并2006年6月11日,应国外客户的要求,出具了一份检验证书,检验费用239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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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解决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将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作为终局裁决的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程序①。与传统民商事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有许多优点:(1)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光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员、仲裁准据法等也均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在普通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任命、审判进程都必须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不能任意由当事人加以变更。(2)利用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往往具有极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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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日.印度尼西亚萨蒂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萨蒂亚甚司)与韩国大恒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恒公司)签订出口5000吨尿素的销售合同,交货条件是USD140 per Metric ton Inchcn(仁川港),不得分批装运。总价款70万美元.保险险别为ICC(B).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装运时间为2003年9月10日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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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与争议
申请人诉称:2008年8月20日,其与被申请人签定了《船舶修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后双方就支付船舶修理款签订《付款协议》。根据合同和《付款协议》,申请人完成修理后,被申请人应于2008年12月18日前付清修理款,但是被申请人尚欠修理款37万美元未付。因此,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7万美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12月18日起暂至2010年6月18日止的月2%利率的利息美元158434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扣押船舶产生的法院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因本仲裁产生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5万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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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3)
临时仲裁制度相对于机构仲裁制度来说,能够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解决新型商业纠纷。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打造全球开放水平最高形态,亟需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因而引入临时仲裁恰逢其时。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应当明确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关系,修改现行立法,明确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并健全临时仲裁监督机制,以确保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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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税收争议,现有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区域构建和运用包容协调的税收争议仲裁机制。“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应当作为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延伸与补充,具有“应纳税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强制性。在内容塑造上,该机制应有充分的包容协调性,以确保税务主管当局在仲裁程序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程序模式上,该机制一般应采用“独立意见”的仲裁程序。在引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的策略和方法上,中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税收争议仲裁的态度、实际接受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与相关国家形成符合共同利益需求的多边或双边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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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嘉善S商贸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先后从韩国进口了9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固体废物)——纺织材料制碎织物。起运港均为韩国仁川港。总量为185.7吨。涉案货值为37140美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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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
我是香港一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姓华,国籍为美国,长期居住在香港。2000年经公司几位股东协商,决定与上海一家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同年,依法成立中港合资上海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于经营上的问题,以及市场变化,公司一时间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想向当地银行借款,但也碰到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