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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作为一种较特殊的公司形式,其专门立法仅是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而这种部门规章立法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和公司法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使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呈现出复杂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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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日前,对外经贸部在发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表示,现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同意,可以申请上市发行A股和B股。这份通知的发出使意欲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外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上市成为可能。这与我国鼓励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的精神是统一的。允许外资企业在中国上市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大飞跃,对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将改变中国的上市公司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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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中并没有涉及到设立监事或者监事会的问题,那么,到底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呢?
众所周知,《公司法》第5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大小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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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近期发布《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10月22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明确,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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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本文通过借鉴美国、日本和拉丁美洲国家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法的经验,指出了外国有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法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强调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法制完备和根据本国实力的提高逐步减少对外资的限制等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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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现状改革开放十七年,中国先后制定了500多个涉外经济法律与法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了涉外投资法。中国先后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公司法(1993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1995年)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的组织形式、鼓励措施、保护办法、经营自主权、争议解决途径等,均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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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执行意见》),《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提供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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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周刊社关律师:您好!目前,许多外商想到我省办投资性公司。请问这方面我国政府有什么政策法律规定?江苏孔兵孔兵同志:您好!您提的问题很多人也曾来信询问过。以前,我国政府在这方面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现在,对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刚刚有了专门的部门规章。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吴仪签发了部令,公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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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并上市公司,一直是业界比较关注的话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日前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表示,现有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上市发行 A 股或 B 股。既然外资企业可以发行股票直接上市,它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市场的准入证。以这张准入证为衡量标准,直接上市与购并上市已没有质的区别。外资购并国内上市公司,将对我国经济与证券市场产生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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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商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CEPA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先后出台了《关于改革工商登记的若干意见》、《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山市桑拿浴足浴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对足浴、桑拿、按摩、卡拉0K等行业实行宽进严管政策,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代理服务、代驾车服务、价格评估服务、旧车置换服务、婚姻中介、托儿所等新兴行业进行试行登记,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进出口经营,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物流企业和商业企业。他们采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登记程序,优化登记服务,建立“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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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先后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资产托管、投资比例和风险监控等有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操作流程环节清晰,责任明确,衔接顺畅。这意味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操作规范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由此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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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11)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的通知。通知指出: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国务院发布关于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