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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一种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贸易结算工具,相对其他结算方式来说对进出口交易买卖双方当事人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在国际结算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提到信用证中各个主要当事人的风险,人们很自然就会想到风险最大的会是开证行,因为其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为此,通过对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及其他们的风险分析,指出在整个信用证的流程中,各主要当事人之间环环相扣又各得其所,他们之间的风险分摊机制非常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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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的实施,要求进出口商必须认真学习从UCP600的使用约定、信用证的开立、出口商审征和交单等方面新惯例的规则,在贸易实践中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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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UCP500和UCP600的主要区别,UCP600对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影响,明确UCP600较旧惯例更加的明确,清晰和精确,更加的易于操作,并提出相关当事人在新惯例下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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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一新惯例对各方当事人的影响也将日益显现。本文主要从信用证开证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比UCP500和UCP600的相关条款,探讨UCP600对开证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风险,以及开证行应如何运用UCP600的解释规避自身风险,从而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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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萍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指导信用证业务操作的一套国际规则,自1933年首次颁布以来已进行了6次修订,新修订本(UCP600)于2007年7月1日生效。本文详细分析了UCP600较之UCP500在结构、条款、措辞和内容上的改进之处,同时探讨了UCP600尚存的问题,以期为有关各方学习和掌握UCP600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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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7年实施的UCP600对信用证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一个国家旧的信用证法律提出了挑战。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信用证法律,由于它是参照UCP500制定的,因此,它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从UCP600的角度就《规定》单证的审查标准和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进行分析,并具体提出了笔者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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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两个涉及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国际惯例UCP600和ISBP681对信用证受益人产生的利弊分析得出利大于弊.其中有利的方面如银行放宽了"相符交单"的标准,方便受益人交单;银行审单时间缩短,受益人可以早收汇;放宽了信用证融资的范围,给受益人利用信用证融资提供可能以及若"相符交单"单据丢失,受益人免责等.不利影响如银行对不可抗力的免责及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修改持保留意见等对受益人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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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信用证业务风险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适用于中间商贸易。两者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存在很多相同之处,但在性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在UCP600框架下探讨两种信用证融资方式不同的业务风险,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采取针对性的规避措施来有效地防范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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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解决了UCP500的许多不足,更符合国际贸易实务需要。UCP600的审单标准更加宽松化,有利于降低信用证的拒付率,但也使得一些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得逞。本文在UCP600的框架下研究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与主要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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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制定的信用证新规则——UCP600正式实施,UCP600与原有UCP500相比有许多不同。本文介绍了UCP600的产生背景及过程,分析了UCP600给信用证业务带来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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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6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跟单信用证的新规则——UCP600,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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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单介绍了UCP<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主要分析了UCP600与UCP500比较起来对进口商的影响,为进口商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促进UCP600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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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才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0,(5):82-84
当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存在争议,UCP600软化了该原则,更加明确了其具体适用标准。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标准应当由主体标准、客观标准、非实质性不符标准和程序标准共同组成。在实践中将四种标准结合运用,缺一不可,同时应当注意其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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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惯例的新发展——UCP600与出口企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惯例的新规定、新变化、新发展值得关注,而该惯例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值得思考.文章从出口企业(受益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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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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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国际上通用的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它能够协调和解决在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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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参照UCP5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了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空白。然而,于2007年7月1日实施的UCP600(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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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对该惯例修订与目前使用版本UCP500进行了详细比较,同时对部分关键性条款修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外贸企业选择信用证时应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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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与UCP500的对比,分析了UCP600的新变化和基本格调,尤其解析了进口商在新规则要求下就信用证的适用性、独立性、单据和偿付规则等指示中应采取的谨慎做法,指出了出口商在制单、交单、收款和融资等方面可充分利用的宽松条款及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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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的信用证业务从上世纪20年代左右开始兴盛。国际商会(以下简称ICC)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该惯例先后共经过五次修订,并于1974年修订时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惯例》在名称上表面它的"惯例"性质,只有当事人同意才得以适用。i在UCP600出台之前银行界一直适用的UCP500因为是ICC的第500号出版物而得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