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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2006,(18)
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公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此前出台的限制外资购房政策中关于限制外汇炒楼的细则出台。该《通知》规定,无论是境外机构、境外个人还是港澳台居民与华侨,在符合国税总局171号文件要求的购房条件之后,有关外汇结汇的流程则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从境外汇入购房款的,应持相关文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二、从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外汇指定银行同样将购房结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币账户。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境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直接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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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宣布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投限制。《规定》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法规依据,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全口径管理,不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资,均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外汇登记和汇兑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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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4日,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意见》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许多细节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规定境外个人住满一年方可购房。该文件对外资从房地产市场准入审批、交易到外资个人购房面积。以及结汇方式等方面均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大幅提高了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门槛。在房地产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意见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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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6,(7):I0009-I0012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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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中国房地产》2008,(8)
2008年7月1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确立。依据《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预售必须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这是落实(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恶性滚动开发而导致的投资风险,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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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重要意义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主要途径,也是房地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设部1994年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虽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有所规范,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缺乏操作性。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交易的主要途径,也是房地产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建设部1994年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虽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有所规范,但过于原则,适应性不强,缺乏操作性。加强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对保护购房人的合理利益、确保商品房预售项目如期交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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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第一个正式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对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了有效规范,填补了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的空白,为构筑我国系统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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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消息,今年中国将出台新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消企业赴海外投资的用汇额度限制。其中,金融监管当局将逐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保险公司购汇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并引导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资金间接进入境外资本市场,使证券机构和证券类资金有序“走出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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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保险公司境内开展外币人身保险业务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限定,外币寿险业务不在允许范围之内。根据《暂行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开展外汇人身保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或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按照此规定,目前境内居民可投保的外汇人身保险主要是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为居民个人在境外发生意外或进行医疗等提供保障,不能从事外汇寿险业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