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04,(10):55-58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地产抵押有哪些区别?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个处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由此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区别有两方面:一是抵押人不能作为第三人为他人进行担保,  相似文献   

3.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担保贷款方式,对解决开发商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工程进度的确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一方面可能助长房地产经济泡沫,另一方面给银行和消费者带来潜在风险,对此,我们应该采取切实的措施防止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一、在建工程抵押的背景和宏观调控应该说,当前开发商具有比较宽松的资金政策。他们可以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可以预售获得资金,只要稍有实力的开发商或者有销路的开发项目都能得以顺利完成,没必要搞在建工程抵押。一些开发商急于将在建工程用于抵押贷款,情形大致…  相似文献   

4.
在建工程抵押是与现房抵押相对而言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抵押标的物的形态不同,前者是正在建造的房屋,形象进度处于变动之中,后者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二是抵押的目的不同,在建工程抵押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以续建工程,而现房抵押是为了融通资金可用于多种不同用途。当前,在我国建造房屋特别是成片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除了施工方垫资、建设方自有资金外,主要还是依靠借款或贷款,由此出现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担保的情形十分常见,但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建工程抵押已成为企业的一种主要融资渠道,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房地产金融税收新政策,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金信贷难的问题。因此,如何规范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成了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说明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时,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于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相似文献   

7.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房地产贷款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毋庸置疑,在建工程抵押在建设单位筹集资金、保证工程后续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建工程的特殊陛,以其为标的进行的抵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因此,目前还有不少地区的房管部门尚未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华入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如果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那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不作为。事实上,部分地区的房管部门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主要是因为对抵押物的内涵和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等问题把握不准,害怕因登记错误或失误而造成行政赔偿。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8.
199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生效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规均未对在建工程抵押是建成部分还是未建部分作出明确规定,直至2012年住建部出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才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该规定虽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了登记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的风险,但却使得房地产建设单位通过在建工程融资的可能性极大削弱,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和整个市场经济繁荣稳定的角度看,在建工程抵押包含未  相似文献   

9.
众所周知,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量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开发企业因自有资金有限,除项目前期的资金投入外,一般都需要通过抵押贷款等融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修改后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新抵押办法》)加强了对房屋期权抵押行为的规范,在第二十二条(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中明确规定以房屋在建工程期权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符合“该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商品房尚未预售”的条件,换言之,已经发生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房屋在建工程期权不得再作抵押。这就意味着商品房的开发企业除了必须具备一定量的自有开发资金外,或选择商品房预售的方式,或选择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继续开发的资金。然而,按照《新抵押办法》第二十四条(资金监管)的规定,在符合抵押条件的时候,先将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向银行作抵押取得贷款,在落实资金监管措施的前提下,经抵押权银行同意进行预售,将预售所得的房款通过资金监管的渠道先行用于清偿该房屋建设工程的各项贷款,待注销相应部位的抵押权后,办理该部位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做法,在实务上还是有可操作性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的方法在理论上有四种:一是将整个的建工程分成若干个部分,按需要时分别向一个或数个银行抵押贷款(但仍要满足该商品房开发项目范围内尚未预售的先决条件);二是将整个在建工程一次性抵押,获得足够的贷款;三是将整个在建工程一次抵押,获得并不足额的贷款,需要时用其余值部分再次抵押;四是将整个在建工程一次设定最高额抵押,按需要陆续取得贷款。但在实务中,第四种方法根据《新抵押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不得以房屋建设工程期权设定最高额抵押”的规定,目前已被禁止;第一、三种方法会使抵押情况趋于复杂,登记手续烦复,登记时所发生的费用也较高;唯第二种方法为最优 。但中大型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少则几千元,多则高达数个亿,如将整个在建工程项目作一次性抵押贷款,这样巨大的融资量仅靠一家银行的力量是难以承担的,况且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周期较长,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相对风险也很大,任何一家银行亦往往不愿单独来承担,此时可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  相似文献   

10.
在建工程是指地上建筑物尚未建成或虽然已建成,但尚未经过竣工验收的工程.自1997年5月9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来,有许多在建工程已经进行了低押,从而使这些工程项目能及时地获得继续建造所需的资金.  相似文献   

11.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作为房地产评估的特殊类型之一,在房地产评估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从评估的基本思路、利润和抵押价值及风险因素调整值的确定等方面对如何做好在建工程抵押评估进行了探讨,并对如何做好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提出了看法。  相似文献   

12.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直接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相关法条,长期以来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标的争论也一直纷扰不断,但仔细研究,其实不难发现,相关法律已经基本确立了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权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也不难辨析出关于在建工程未建成部分的财产法律关系及其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则。  相似文献   

13.
我国房地产开发与融资、房地产行政与司法监管等方面尚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①房地产开发与金融资产大量沉淀,商品房空置率居高不下,资金流动性差;②与商品房开发和购房消费金融相关的房地产权属管理,在建工程和期房的抵押登记与监管措施,房地产司法处置等配套政策和法律制度缺位或滞后,个人消费贷款征信体系欠缺;  相似文献   

14.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会为更多的购房者提供购房资金,从而增加有效的购房需求。由于长期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政策会不断完善。市场的完善会促进价格变得更合理。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方兴未艾,蓬勃发展,已成为拉动内需的支柱行业。但资金紧缺仍是困扰房地产市场的一大难题,因此融资开发与融资购房成为必要,也适应了市场经济资本流动的需要。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能忽视,因此在实践中,资金供应者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可以说,房地产的开发过程就是—个担保的设定与实现的过程。譬如,当工程建设至完工或法律允许的一定阶段时,开发商通常会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抵押,以获下期建设资金,从而形成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当投资达—定规模时,开发商为从购房人处融资,开始进行商品…  相似文献   

16.
正一、《物权法》出台前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之中。此外,上海、沈阳、福州等一些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城市,也相应制订了一些  相似文献   

17.
在建工程是尚未形成的产品。从基础到主体完成,再到竣工验收,这个过程跨越的时间较长。随着工程的进展,其价值往往发生变化,因此。在建工程评估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本将在界定在建工程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特点与范围。  相似文献   

18.
在房地产估价中,常常会遇到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需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方式解决。按现行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抵押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于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委托方提供的不是房屋所有权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房屋合法凭证,而是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均有待估价人员深入的核实和准确的把握。为此,笔者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就房地产在建工程的抵押评估,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正在建工程抵押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登记类型,当中存有不同的情形,各地登记机构对其理解不一致,操作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登记的公信力,笔者在此详尽梳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的若干问题,并作一探讨。一、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物权客体要求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当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作为物权的客体,需为人力所能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就在建工程而言,属于正在建造的建  相似文献   

20.
期权定价法适用于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论探讨了运用这一方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的原因、测算公式、价值定义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