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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商标审查的一般标准主要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第十一条禁注标志,第十二条三维标志,第十六条地理标志,第二十八条相同近似商标的审查。(一)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其中第一款第(五)项"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在药品商标的审查中较多被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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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应当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并考虑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强弱、是否属于指定使用商品的包装通用或常用立体形状、是否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商品包装而非商标标志等因素,最终以其是否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判断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是否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应当综合审查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以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商品来源相联系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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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对由三维标志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在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时,应当采取“两步审查法”,即首先对三维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其他要素对商标标志整体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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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欧洲考察实录(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一次将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的范畴。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在商标领域中遇到的一个新的课题。 由于我国商标主管机关以往没有对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及审查标准,因此,200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由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行6人组成考察团,专程前往欧洲三个国家的商标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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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它比平面标志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能更好地让人识别,日渐受到人们的青睐。随着申请量的增多,笔者在书式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些申请人对三维标志申请的填写要求不太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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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雅古井酒”瓶显著性欠缺保护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申请注册商标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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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维标志商标,通常也称立体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由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可以表现为商品自身的三维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三维形状或者游离于商品之外的其他三维标志。[1]商品包装类三维标志商标具有与商品联系更加紧密,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可以更加直观区别商品来源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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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经研究,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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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将"可视性"作为商标注册保护的前提,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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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应将诉争商标作为整体进行判断。含有我国国名的标志并不当然构成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若不构成,因标志含有国家名称,从维护国家尊严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仍应适用《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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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文主要对日本地理标志制度、地理标志申请审查流程、与商标的关系及处罚制度进行简单的总结和介绍。在撰写过程中,主要参考了《特定农林水产品名称保护相关法律》(即通常所称《地理标志法》或GI法)等法律法规、日本农林水产省在线公布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登记申请手册》《特定农林水产品审查要领》等公开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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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审查标准”的制定 改革开放20多年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局前后有两个“商标审查”准则,一是1987年3月商标局审查处编的“商标审查标准”(内部使用)(注:该审查标准是1987年3月出版,印刷时误印为1983年):另一是1994年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审查准则”(供内部用),我有幸参加了这两个准则的制定。尤其是1987年商标局审查处内部使用的“商标审查标准”,它的制定是当时全体审查员多年实践的结晶。这个审查标准的制定是现任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国屏亲自指导的结果。我当时是商标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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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济新 《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3,29(9):29-30,34
阐述了新疆油田油气开采用产品的标准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和重点、审查工作程序、具体做法及注意事项,并对产品的标准审查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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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将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并同时增加《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商标法》非功能性判断的依据。三维标志商标的可注册性,一般认为应当符合非功能性和显著性两方面要求。《商标法》通过下定义方式就“功能性”情形进行了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三维标志系“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即实用功能性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结合本文案例,判断三维标志是否属于实用功能性形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性质及在同行业中的设计使用;是否存在消费者可接受的替代设计[1];功能性原则设置的目的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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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商标审查标准”(简称“审查标准”,以下同),体现出商标主管机关在强化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工作的透明度。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审查标准采取了务实的态度,以解决商标审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这里,笔者就中国和英国在商标可注册性审查标准上的几个要点,做一大概的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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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油气开采用机械类产品的分类和特点、标准的编制原则和对标准内容的要求,介绍了新疆油田在审查机械产品标准中的做法,讨论了对产品标准编制和审查中涉及的常见问题,对机械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