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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交形式,网络微博的出现为人们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新的途径。利用微博,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见解,揭露某些腐败官员的劣迹。不过,在微博反腐中,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很可能会侵犯有关人员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泄露国家机密。这显然需要通过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来进行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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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中的规定,同时发挥着人权的保障作用,有其特殊性、广泛性。任何人绝不拥有绝对意义上的无限制地言论自由。国家在保障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规制,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屏蔽。本人旨在探讨言论自由的法律属性与边界,从其与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等基本法的关系中,探讨出如何才是最为合适的网络屏蔽手段,从而进一步切实规范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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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在人们生活中扮演了越发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客观上能够对违法行为产生震慑,但同时也有可能带来网络暴力,侵犯个人隐私权。当隐私遭遇人肉搜索时,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及其运作方式,方能给予人肉搜索恰如其分的法律定位。宪政实践表明,运用宪法解释方法能使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均能够得到充分的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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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指互联网上的网友通过相互之间传递有关信息,采用人工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进而锁定搜寻目标的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出现,有利于一些公众问题的解,但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如何衡平公众的言论自由与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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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网络诞生以来,带给了人们实惠,也产生了很多的问题.笔者指出,由于网络的互动性、虚拟性等特征,网络受众可以在网络上获得更大的自由,但也是网络的这种特性,使网络的言论自由被人们所滥用.笔者通过对美国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得出在互联网上法律不易行使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加强技术控制,更是需要树立一个重要的观念.在网络上,责任应该高于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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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是广告活动中一种特殊的现象,由于是采用对比的方式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宣传,这一固有特征决定了比较广告易引发争端。本文分析了比较广告所具有的法律特征、比较广告的常见类型,并从广告主的言论自由权和竞争对手商誉权的角度分析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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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旭峰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30-37
作为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诽谤罪,存在着滥诉的状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宪政维度下对其进行考察。首先可以肯定诽谤罪并不违宪。但在立法、司法之时必须考量言论自由的重大价值。若有确实的依据,即使是不真实的言论也应该予以保护。就公民因涉嫌诽谤而被捕或被判刑的案件来讲,只有在诽谤导致官员有承担法律责任之虞的情况下,官员的名誉权始受保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并非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其规定有悖罪刑法定原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限定为"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应限定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因为被诽谤而出现严重病情或死亡,以致无法履行职能,并因此致使国家利益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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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丽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23)
通过对言论自由理念的前世今生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在人类的早期没有言论自由理念,到了近代的世界才有言论自由的结论,而新中国的言论自由更是经历了曲折的过程.在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宣示"下,是建设一个开放的、民主的、信息交流充分的社会,还是建设一个封闭的、信息封锁的社会,是落实和保障宪法权利,发挥价值引导作用、确立符合宪法精神的立法原则对言论自由中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冲突价值进行选择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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