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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永远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1):27-27
2009年10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4.5公斤),按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 相似文献
2.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3):22-23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 O年第1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销售有计量问题的气瓶如何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09年1O月9日,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一家瓶装液化气销售点B液化气供应站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有4只液化气实瓶(标注净含量:1 4.5公斤),按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的规定,由A县计量所计量人员对4只实瓶进行称重,实际净重为12.90公斤、12.95公斤、12.80公斤、16.00公斤,当事人对计量称重结果没有异议,只是说这批液化气实瓶是从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单据,经执法人员向A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负责人也承认是其充装的.对此案在违法行为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执法人员存在3种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0,(6)
2000年3月17日,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YSP—15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 经调查核实,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算存在少量行为。 对该案如何处理,县技术监督局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站所充装的瓶装石油液化气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一种少量行为,应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前GB11174—89(石油液化气)中曾对石油液化气重量作了规定,但该标准已于1997年被GB11174—97所取代,新标准中未对石油液化气重量作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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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7日,湖南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问SP一匕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经调查核实,2月间日至3月间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另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任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存在少量行为。对该案如何处理,该局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站所充装的瓶装石油液化气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是一种少量行为,应予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前GBll1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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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远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2):27
2011年5月20日,根据市长信箱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B镇C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突击检查,在该供应点气瓶存放仓库发现18瓶待售的液化气,经现场计量,平均偏差-2.90公斤。同时发现18只气瓶的钢瓶编号均为D公司,18只气瓶上塑封标识都只标注充装单位为"燃气公司"。 相似文献
6.
刘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1):12-12
液化气钢瓶上一个小小的计量标识塑封,它不仅规范了液化气充装市场,而且还堵住了液化气充装时的“短斤少两”。那坡县质监局对本县各液化气充装站和经销门店进行计量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液化气钢瓶充气计量称重合格率为100%。 相似文献
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4):20-21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批瓶装液化气该如何处理》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1年5月20日,根据市长信箱举报,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本市B镇C液化气供应点进行突击检查,在该供应点气瓶存放仓库发现18瓶待售的液化气,经现场计量,平均偏差2.90公斤。 相似文献
8.
2000年3月17日,某县技术监督部门在对该县液化气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充装的用于销售的200瓶瓶装液化石油气(YSP—15型),其平均净含量仅为14公斤。 经调查核实,2月17日至3月17日之间,该站以14公斤/瓶为标准,共充装9200瓶液化石油气销售给液化气经销店。据该液化气公司负责人辩称:该站是按液化气经销店的要求进行充装的,不算存在少量行为。 相似文献
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仍有部分企业生产出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通过几年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我认为造成净含量计量不合格有以下几点原因。 相似文献
10.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3)
2000年自治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流通领域销售的粮油制品、酒、小食品、饮料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液化气等10种定量包装商品进行了计量监督检查。共检查了3152个企业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33633件,净含量合格率为86.94%。10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分别为:面粉73.49%、大米85.55%、食用油95.48%、酒(除啤酒外)96.33%、肉制品93.69%、方便面91.82%、饮料84.45%、小食品87.09%、液化气85.52%、水泥80.56%。从计量监督检查结果看:酒、食用油、熟肉制品、方便面等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能够明示量;同时也反映… 相似文献
11.
为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上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质监局定期组织市计量测试所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行了专项抽查、检验。抽查依据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对样品的“净含量”和“标注”两个参数进行检验。部分地区的抽查结果显示商品的标注合格率较高,而商品净含量存在问题较多。本文主要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要点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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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制定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对不同类别的食品,按其价值的高低,在称重计量时的允许误差作出了朋确的具体规定: 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 相似文献
14.
林士平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4,(6):38-38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小于或等于100克的,其负偏差不得超过0.01克,超过0.01克的属计量不合格。 相似文献
15.
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4):17
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某茶叶公司生产的铁观音茶叶进行定量包装计量检查,并由市计量所配合检查。检定人员使用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对其生产的一批(数量100包)标注净含量为500克的茶叶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实际含量平均只有480克,明显低于标注的净含量,涉嫌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为保全证据,执法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将该批100包茶叶予以登记保存。 相似文献
16.
陈瑾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14,(22):55-56
在定量包装的商品品种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工作量也就越来越大,这就导致了在检验的工作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出现种种问题,因此需要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进行加强,使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工作能够更好的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17.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3):33-33
为了规范饮食服务业的计量行为,保证公平交易、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今年3月制定了《饮食服务业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出售加工烹制的饮食品,并提供就地消费的设备、场所及相关服务的行业。包括:饭店、酒店、饭馆、菜馆、小吃店等等。经营者应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保证所经营的菜肴、酒类、饮料和其它商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经营者经营的菜肴、生料、酒类、饮料及其它饮食品,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标注饮食品的净含量或主要原料的净含量。热菜应标明1~2种主要生料… 相似文献
18.
定量包装商品(以下简称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这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5年制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要求。原国家局计量司也曾在1996年以“技监量涵[1996]053号”发文,要求商品标识中缺少“净含量”三字的,应按《规定》的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限期从1997年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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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打击缺斤短两的计量违法行为,总局先后公布实施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但由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计量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定量包装商品缺斤短两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某些地方或某些生产、流通领域问题还比较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加速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机制,现提出以下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