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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于2005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青岛市某电子制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合同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100%。”2006年2月10日,公司将王某送往日本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技术培训,花销培训费用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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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一般禁止
2007年,张某与李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如二人提前解除合同,则每位交付违约金5万元。2008年7月,张某由于业绩突出,被派到美国一跨国公司进行1年的专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为6万元,同时双方又约定在之前的5年合同期限上再加3年的服务期,如违约则张某在原来5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6万元的违约金。张某于2009年7月回国后继续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0年7月辞职。同年10月,李某也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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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某县汽运公司于2004年8月份通过企业改制,对外实行公开拍买.最终由夏某等人合伙整体购买,同时组建新的公司。对原公司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费后,全部与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公司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失业人员”名义分别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原公司在职人员通过招聘形式依然继续留任新公司10月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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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诸多企事业单位经常要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存在一定过失责任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文分析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几种法定情形,阐述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探讨了依法规范用工形式的有效途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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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14,(5):40-41
新案1:循环诉讼谋取不当利益2013年2月,吴某入职洛天公司,双方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7月9日吴某汇报工作时,因意见不合,与公司经理王某发生口角。隔天吴某正常来公司上班,公司却向其出示了离职通知书,以连续旷工数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吴某,并载明双方于2013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因公司拒绝任何赔偿,7月底,吴某起诉要求洛天公司撤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9月吴某又进入佳阳公司工作,该公司当月开始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诉讼过程中,吴某始终未向法院述明这一事实。法院认为,洛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吴某存在连续旷工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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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分为四种: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这种解除的意向是由单位首先提出来的,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