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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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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社会保障》2013,(3):62-6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包括:(1)应缴未缴,如实际工作时间是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但单位只缴纳了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费;(2)未足额缴费,如月工资是6000元,缴费基数仅按2500元计算。社会保险相关部门在获知相关事实后,是否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补缴,是否应当存在时间限制?  相似文献   

2.
《中国社会保障》2012,(12):67-67
主持人:因为用人单位有个别月份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较长时间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相差较大,我遂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要求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后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通知,称该投诉已由他们负责处理。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不可以查处此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不可以查处此事?我可不可以选择要求哪个机构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3.
主持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谁负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谁负担,如何追缴?第一种观点认为,缴费单位违反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在先,且没有缴费个人拒绝缴纳的证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含本金及利息)由单位负担,  相似文献   

4.
张莹 《税收征纳》2013,(9):14-16
一、基本案情举报人吕某2011年10月9日向B市A区地方税务局C税务分局(以下简称"C分局")举报,称甲公司未为其缴纳任职期间(1996年4月至1999年4月)的社保费。C分局接举报后立即进行了核查,查明甲公司没有为吕某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属实,但甲公司称吕某要求追缴的社保费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追溯期限,因而拒绝为其补缴社保费。C分局向甲公司作出《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责令其限  相似文献   

5.
《中国社会保障》2014,(8):58-58
主持人: 我2012年10月下岗,未解除劳动合同,无生活来源。用人单位说继续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和个人承担部分均由单位承担),但单位缴到2015年10月就不给缴了,说没有钱了。单位应不应该给我继续缴费?我能对此申请劳动仲裁吗?  相似文献   

6.
《中国社会保障》2011,(7):67-67
主持人:我单位有些职工因为缺乏技能,工作单一而工资较低,如果缴纳社保费,那么他们实际获得的工资就更低,有的甚至只能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生活压力很大。加上比较年轻,距离退休年龄还很长,尚未形成养老观念,医疗需求也很低,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经单位多次劝说参加无效,在他们书面向单位提出不参加社保申请后,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时隔几年后,他们又以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其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认为,单位是同意并且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费的,现在的状况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单位并无过错。请问,他们的要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保障》2012,(8):67-67
我公司某日突然接到法院通知,一位已经离职的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单位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我单位曾经给他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后来他不愿在我单位做专职,而是要作为合作关系,所以单位不再给他缴纳社保费。我们认为单位与其不具有劳动关系。这起案件我们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仲裁范围未予受理,其于是起诉到法院。请问,法院可以直接受理此案吗?  相似文献   

8.
《中国社会保障》2012,(9):66-66
主持人:在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我在某技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主管,月工资开始为7500元,后升至9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年终奖等。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开始是5000元,后提高至5500元。我对此不太熟悉,当时也没有太在意。2010年8月底我从该公司离职。2012年6月,我获知原公司的缴费行为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于是向人社部门反映。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他们只查处发生在1年内的行为,我反映的该公司2010年8月以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反映时已经超过了1年,他们不能进行查处,并建议我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该公司索赔。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9.
《中国社会保障》2011,(10):62-63
案例回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书面向用人单位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于是未给该职工缴纳社保费,但给其他职工都依法缴纳了。后该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否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中国社会保障》2011,(8):65-65
主持人:我单位有一人员1948年出生,农村户籍,2004年到本公司工作,一直没缴社保费。现在其要求缴纳社保费。经向社保机构询问,社保机构表示双方自愿可以缴纳,补缴以前的需缴纳滞纳金。请问,我们现在应否给该人员补缴社保费,并在以后继续缴纳社保费?应怎样处理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11.
《中国社会保障》2013,(7):62-63
由于户籍限制、“嫌”转移麻烦等等原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如某职工原是北京某企业职工(外地户籍),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后去了外地。但希望继续在北京缴纳社保费(其以个人身份无法缴纳),原单位虽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同意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有的由单位继续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提供;有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完全由个人提供)。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2.
主持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关系结束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继续缴费的义务.如果此时用人单位由于疏忽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减员而继续为劳动者缴费,能否要求征缴机构退还该缴费或者要求劳动者退还这部分社保费?如果劳动者不退还,能否在拟支付给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  相似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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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制参保人员开户缴费主持人:我们是下岗失业人员,每年以趸缴方式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今年我地劳动保障部门为我们每人办了一张储蓄卡,通过居委会发至我们手中,要求我们必须将社保费缴至该卡中,办卡年费由我们自己承担。以前我们都是直接去有关部门缴费,不需要支付费用。我们家庭负担很重,收入又少,缴费已是不易,现在还要我们承扭这个缴费卡的年费,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4.
《中国社会保障》2010,(8):66-66
主持人: 我单位原为集体企业。上世纪80年代初,某人员将劳动关系挂靠在我单位。其从未上班,我单位也从未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费。1997年,该人员到了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也没有找单位,没有发生争议。现在她找单位要求办退休,我单位无法给她办理退休,但经了解,原集体企业超过退休年龄且没有养老金的人员可以申请领200多元的生活费,  相似文献   

15.
《中国社会保障》2011,(12):62-63
案例回放 某职工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平均月工资为3500元,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2400元。2011年5月之后,该单位按其实际工资为其缴纳了社保费。该职工于2011年7月与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将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他,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他能否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该要求,仲裁诉讼应否支持?  相似文献   

16.
《中国社会保障》2010,(12):60-60
主持人:某企业1998年以前未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1999年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给职工出具了一份通知,声称1998年以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已经全部补缴了。今年6月,某职工准备办理退休时,发现该单位并未为其补缴199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现在该人员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表示,如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补缴的话,他们可以接受补缴,但要征收滞纳金。请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否受理该投诉,应怎样处理比较得当?  相似文献   

17.
《中国社会保障》2013,(7):66-66
主持人: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社保费(如自2012年4月起缴纳数额仅为含个人缴费在内应缴数额的1/2),2012年10月公司申请破产,次月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由于法院自受理破产申请至宣告破产之间存在较长时间,而且宣告破产之后清算时间也会比较长。有人表示,企业所欠缴的社保费要待清算之后才能缴纳,那么如果要清算好几年,社保费是不是几年后才能缴纳呢?社保费应该计算至何时?  相似文献   

18.
主持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19.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20.
《中国社会保障》2013,(4):67-67
主持人: 我们单位有一名职工,因涉嫌盗窃、贪污等犯罪,被逮捕已经1年多,至今尚未开庭。自其刑拘时起,单位已经停发其工资。但社保机构以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为由,要求我们继续缴纳社保费。该职工被关押已经1年多,我们缴纳社保费也已1年,数额还不小,我们认为这对单位不太公平。请问,在刑拘、逮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停缴其社保费?或者在其被判刑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社保机构退还在刑拘、逮捕期间缴纳的社保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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