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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年老后能够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障日益受重视。达到甚至超过退休年龄,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人员,他们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满足最低的缴费年限要求7如何补缴?是否需要收取滞纳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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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艰难成行
虽然从未谋面,但隔着饺子馆的玻璃幕墙,记者一眼就认出了孙培芝.古铜色的脸庞写满了一个有着30多年职业生涯的伙夫的沧桑与无奈.2011年4月7日14时,经过近8个多小时的奔波,记者终于见到了他.
孙培芝又名孙培智,1978年9月经山东省肥城县劳动局和教育局批准,被山东省肥城县一中聘用为合同制工人,在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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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04年1月到原单位工作,2008年1月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发现,单位是从2005年1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劳动保障局询问,答复称无法给我补缴了。由此导致我的失业保险金、养老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请问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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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原则上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应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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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原系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赵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1997年11月底赵某离岗回家,从事自由职业。该公司继续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1998年5月,之后再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与赵某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未转移档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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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由谁负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谁负担,如何追缴?第一种观点认为,缴费单位违反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在先,且没有缴费个人拒绝缴纳的证据,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原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含本金及利息)由单位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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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2,(9):66-66
主持人:在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我在某技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主管,月工资开始为7500元,后升至9000元,另有销售提成、年终奖等。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开始是5000元,后提高至5500元。我对此不太熟悉,当时也没有太在意。2010年8月底我从该公司离职。2012年6月,我获知原公司的缴费行为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我的权益,于是向人社部门反映。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则表示,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他们只查处发生在1年内的行为,我反映的该公司2010年8月以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在反映时已经超过了1年,他们不能进行查处,并建议我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向该公司索赔。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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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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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公司20多年前的一些退职、自动离职人员现在找到单位,要求补缴从他们退职、离职时起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的理由是: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他们从前只要在企业工作过一天,都应该享受相应的权利;他们虽已办了退职手续,领了退职金,但当时领取的工资低,退职金很少,应补发。我们认为,他们与我单位早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没有义务为他们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们的意见对吗,如果他们总是找单位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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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降成本"要求,各级政府近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较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人力成本,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深层次困难。从河北来看,在经济下行、压减产能、防治污染等严峻形势下,面临着相互关联的三大难题:企业的社保负担较重,亟须减轻;职工的社保待遇较低,亟须提升;政府的收支压力较大,亟须平衡。为此,必须统筹考虑企业社保负担、职工社保待遇和政府收支压力间的关系,审慎选择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负担的空间及政策措施,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形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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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某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在其出走失踪后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停发了其工资、社保缴费。后其被找回。在此失踪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否补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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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1,(7):67-67
主持人:我单位有些职工因为缺乏技能,工作单一而工资较低,如果缴纳社保费,那么他们实际获得的工资就更低,有的甚至只能领取最低标准工资,生活压力很大。加上比较年轻,距离退休年龄还很长,尚未形成养老观念,医疗需求也很低,因而不愿意参加社保,不愿意缴纳社保费。经单位多次劝说参加无效,在他们书面向单位提出不参加社保申请后,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时隔几年后,他们又以单位未给他们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单位给其补缴社保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认为,单位是同意并且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费的,现在的状况完全是由他们自己造成的,单位并无过错。请问,他们的要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