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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3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2013年11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年休,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故李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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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权利的维护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即便劳动者的主张在实体上是正当的,也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即丧失胜诉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否构成中断将直接导致时效之有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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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纠纷,是否适用1年的申请仲裁时效?“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裁决,是否会产生程序性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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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宁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3):144-146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存在一些不足,如:时效期间过短、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分等。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应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予以解决,从而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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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四川省西充县的王波来到北京打工,可没想到的是为了讨回2800多元工钱,一直奔波了几年。在这期间,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走完所有的法定程序,虽然都支持了他的请求,但漫长的等待、繁琐的程序已令他身心疲惫。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届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裁终局”,王波们将不再经受路漫漫的维权之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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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本人系河南铁路系统一名退休人员,1999年被诊断为职业病,2000年被认定为工伤,2001年被鉴定为4级伤残。其后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迟迟不予支付,一会同意给,一会又不同意给。经无数次催要无果后,我迫不得已于2012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关利息损失。仲裁委未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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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2008,(1):75
1.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对其进行了解读,称这次立法在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一是对调解予以强化。二是延长了时效。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三是仲裁的期限缩短。四是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五是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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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近期受理了一起个人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的仲裁案件。个人和保险公司根据仲裁规则共同选择了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被选定的仲裁员经审理很快就案件做出了终局裁决。现将该案的仲裁处理情况简要分析如下。一、基本案情申请人:李宏(化名)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2007年2月26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