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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股权转让获得土地是拿地的一项重要策略,如果方法得当,将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好处,但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本文首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股份转让的特点,以及转让的条件进行阐述,也讨论了通过股份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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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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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巧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5):81-84
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有接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投资者投入、并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等方式,其中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获取土地使用权是比较常用方式。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涉及财务、税务、法律等问题,情况复杂,文章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方、受让方)以收购股权方式受让土地使用权实践操作过程重要的税务问题做专题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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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伟平 《武汉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5(2):56-58
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通常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直接的方式,随房地产交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如何认定这一转让方式合同效力,在司法界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是间接的方式,土地使用权人用该宗土地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从而间接实现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间接转让方式合同效力认定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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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7,(5):24
我公司与一家外国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我方以生产设备以及厂房作为出资,外方以生产原料折价出资。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生产设备和厂房交由合营企业使用.但由于厂房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所以一直未履行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现在外方公司不仅要求我公司办理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而且还要求将厂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一并变更为合资企业所有,否则要求我公司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请问,合营合同中并未约定厂房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也作为出资,外方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合法?我公司已经将厂房交由合营企业使用和占有,我公司是否需要办理厂房所有权转让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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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稳利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17(3):87-90
在当前土地市场供需两旺的形势下,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势在难免。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应注意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采用科学规范的转让方式,规范无序的集体土地市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制度创新,保证土地资源的总量控制和有序开发,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保障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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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利润等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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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大多数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的安排缺乏科学依据,在旅游景区经营权终止问题上也无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生命周期和企业生命周期是确定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年限必须考虑的两个变量。旅游景区生命周期决定了投资者的获利期限,企业生命周期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够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的最长时间。另外,参照新《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做出的新规定,旅游景区经营权受让企业应拥有经营期间景区内建造设施的所有权,而且续期的权利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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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使用权收益分配的油气开采地居民与政府、开采企业的利益冲突涉及直接经营土地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两方面。冲突产生的原因集中表现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及被异化,地表权与地下权分离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被忽视,未建立起补偿农地损失的有效机制等。要化解冲突,保护开采地居民利益,应建立健全油气开采专门法律法规,提高开采中各主体行为的确定性;完善油气开采收益的分配机制,加大对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收益分配比重;提高油气收益分配透明度,加强开采地居民的维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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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艺红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0,(5)
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 ,使国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然而 ,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疏漏与不足 ,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过程中 ,大肆谋取非法的土地收益 ,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导致国有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原因及现状的分析 ,提出了完善立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强化土地执法等相应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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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洁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6):69-78
实践中股权式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以股转地)避税行为层出不穷,逐步发展成为税务机关避税工作的“心病”,类似案件在各地、各级、各部门的不同处理暴露出现行制度和理论的罅隙。以股权式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为切入点,立足社会现状对“以股转地”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围绕税收基本原则视角对征税合理性展开论证,把握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立法理念,优化增值税反避税规则构建路径,以期为股权式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反避税问题提供可参考思路。 相似文献
16.
崔艺红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2000,13(5):57-60
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使国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然而,一些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目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疏漏与不足,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过程中,大肆谋取非法的土地收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国有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本文通过对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原因及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完善立法、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强化土地执法等相应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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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新准则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新准则主要规范三类投资性房地产:①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②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③已出租的建筑物。新准则也明确规定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自用房地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其核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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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问题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土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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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