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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探讨改变信用证履约习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事外贸的人员知道:在执行信用证结算的外贸合同时,通常要求买方开立我方同意的国内银行议付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通过反复修改信用证条款满足我方要求后,开始备货、订舱、装船、交单、结汇,这一过程就是笔者所指的传统习惯.  相似文献   

2.
业务员和客户洽谈成一笔交易,并就信用证支付方式和内容进行协商时,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争取对我方有利和可行的信用证条款,避免日后收到信用证需要修改的不利条款和交单结汇方面的风险.为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审单经验,提出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3.
王莹 《国际市场》2001,(1):39-39
案例: 我进出口公司A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核桃仁,共100万吨.国外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规定:"100M/T,Walnut meats from Xingang to London,and 60M/T of Walnut meats from Xingang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other terms of L/C remain unchanged"(装运改为:4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到伦敦,6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到利物浦,信用证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接到此证后,A公司用S轮将4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运往伦敦,提单日期为3月31日,用W轮将60公吨核桃仁从新港运往利物浦,提单日期为4月1日.之单至银行,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货物分批装运了,与信用证要求不符,且部分货物的装运时间也与来证不符.收到拒付通知后,A公司致电银行予以反驳:"我方是按照国外改证的要求做的,贫物均由轮船沿同一航线运往英国,根据UCP500第40条b款规定,我方做法不应视为分批,且装运时间符合来证规定,故你方应接受单据,按时付款."银行不接受A公司的反驳理由,经多方交涉,最终以削价处理而结案.  相似文献   

4.
袁柏 《大经贸》2000,(3):88-89
[案情简介]B.F.进出口公司于1995年10月25日接到买方开来信用证,该证有关条款规定:"……covering shipment of 250 M/Tons of WhiteKidney Beans,packed in now gunny bags.Shipmentfrom Chinese ports to karachi not later than 25 thDec.1995.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permitted"。B.F.进出口公司根据信用证要求按时将250吨货物整装备妥,于11月5日开始装船,翌日又接到买方增额修改信用证,数量增加100吨。B.F.进出口公司认为原信用证规定250吨不许分批装运可以照办,对于增额部分也可以按原数100吨不分批量装出。B.F.进出口公司于11月10日将250吨货物已装完的全套单据办理议付。该证系自由议付信用证,B.F.进出口公司决定向该公司往来行——A银行交单。交单时,B.F.进出口公司认为250吨的单据与修改证无关,所以只附原开信用证,未附信用证修改书。议付行审单时未发现任何问题,即向开证行寄  相似文献   

5.
信用证是指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付款凭证,通常是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其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人之间的信用,对进口方(开证人)、出口方(受益人)、开证行(付款银行)和议付行(通知银行)都很方便,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广泛的使用方式。在信用证的应用过程中,发现和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如:1、信用证的条款似是而非,模棱两可或者条款不合理,影响了合同的履行。2、一些外经人员素质不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3、审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审证中发现对方来证条款不符,也未及时通知对方修改。我方开证有的条款违背合同规定,以致在履约装运中难按信用证规定条款办理。4、有的进出口公司片面考虑本企业的经济利益,不顾国家的损失。为了用好、用准信用证,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针对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相似文献   

6.
UCP500实施以后,-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部分条文,在银行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为此,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再次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是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简称LCP600.LICP60O对银行的审单标准做出新的规定.由于银行审单是信用证流转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审单标准是银行审单必须遵循的规范,因此对UCP600审单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UCP600对UCP500审单标准的修改 1、银行审单标准之---对"相符"与"一致"的修改审单标准的修改对银行审单的影响极为重大,这是UCP600对UCP500最为重要的-项内容修改.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相似文献   

7.
一、何谓软条款?目前国内外对信用证(L/C)中的软条款尚没有一个确切而权威的定义。但国外有人把软条款分作A、B两种说法:A.使买方完全掌控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主导权,同时也使得信用证中受益人(beneficiary)即卖方,在其设置的软条款项下无法向银行安全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在跟单信用证中,使信用证受益人自己无法做到单证一致的条款。B.信用证软条款是一种置信用证中卖方于被动处境的陷阱。  相似文献   

8.
金伟煌 《大经贸》2004,(5):85-86
潮州市某进出口公司因为"受益人证明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及所装运货物",一套金额5万多美元的信用证单据被德国开证行拒付。为追回货款,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潮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与德国银行展开了一场才智的较量。这场纠纷历时近三个月,反复曲折,最终我方获胜。  相似文献   

9.
化解信用证风险隐患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汇.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相似文献   

10.
信用证的修改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因其隐蔽性较强,很容易被忽略。因此,在接受信用证修改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修改的内容,正确理解修改条款的要求,不能轻易接受修改。  相似文献   

11.
《进出口经理人》2007,(4):48-50
徐慧(江苏张家港维达机械公司外贸经理):客户来自尼日利亚,第一次合作。该客户是我当地的外贸公司的朋友介绍过来的,之前他们跟该客户做过订单。我也和客户接触过,看起来还算有诚意,当场就给了1.5万现金,做我方机器调试人员的飞机费用,客户回国后又电汇了30%的预付款。还有70%开的是信用证,但我对信用证上提出的一些附加条款有很多疑问。据外贸公司朋友说,客户跟当地海关等政府部门很熟,所以我担心把信用证寄给开证行等于寄给了客户,客户因此能凭正本单据提货,这比电放还来得快。具体的疑问之处我手写在信用证上。  相似文献   

12.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一、案情简介 案例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三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2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14.
<正>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银行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根据UCP 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开证银行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受益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UCP 500还规定,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以及修改书本身(如进行修改的话),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为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充分了解UCP 500中对单据的各项要求,才能在进出口贸易的货款收付中立于不败之地。本文主要介绍UCP 500中对受益人应提交的主要单据的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15.
第13条a款明确规定了审核单据的标准:"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条文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里的银行是指与信用证有关的开证行与议付行,双方都应严格遵循这一规定.笔者引用2起相关联的出口案例分析开证行的恶意行为与议付行的不作为.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信用证方式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而且在信用证条款中写入一些软条款,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鉴于此,作为进口商在进行贸易时对风险的防范就更要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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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检软条款"及其风险 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结果使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控制了整笔交易,使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不可靠,开证行可以利用这种条款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带有这种条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质上成了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种条款在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我国有时顾名思义地将其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如果信用证中开有客检/签证条款,那么,若客户到时不签发、不及时签发或签发不合符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受益人就无法使用该信用证发货结汇或因单据不符而不能顺利结汇,因而称为"商检软条款",常见的"商检软条款"种类及其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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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软条款的含义及特点对于信用证软条款,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论。国外有关定义为: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中加列某条款,该条款使受益人(卖方)无法独立完成信用证项下的任务。我国关于信用证软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这样的描述":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规定一些隐蔽性条款,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相似文献   

19.
(一)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跟单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业务大都要求汇票。但有些银行,为了节省汇票印花税,并不要求提交汇票,而是凭单据付款。有的银行要求提交收据以代汇票,甚至在信用证条款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交收据。如提交了汇票,虽也可接受,但汇票印花税须由受益人负担。这类条款,我们必须注意按照信用证和合同规定办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外汇损失。下列情况不凭汇票结汇:(1)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是北京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是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广泛采用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信用证源于合同,但却独立于合同之外,信用证结算情况下,银行只按信用证处理业务。受益人应严格审证,与申请人沟通有关改证要求,确保信用证各项条款可以接受,以顺利生产出货,最终凭单证向银行交单议付,安全收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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