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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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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方兴未艾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可以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2.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为有限合伙提供了法律框架,从而使得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加工贸易类企业、中介服务类企业和投资咨询类企业,均可按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有了有限合伙,私人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也多了一种有益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人们对有限合伙的本质特征缺乏深入理解,对美国创投基金后来逐步从公司型转变为有限合伙制的诸多外在因素缺乏全面深入了解等原因,国内对有限合伙产生了迷信心理。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不顾现实条件,通过行政力量强制推行有限合伙。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合伙是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基于其自身的优势和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需求,其存在极具必要性。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有限合伙立法,仅有的一些地方性立法中的规定并不足以构建完整的有限合伙制度,与国外相关立法比较,无论是适用领域抑或合伙人主体范围皆为有限,在责任承担、份额转让及新合伙人加入等问题的规定上也存在很多不尽合理之处。为适应有限合伙的发展壮大或避免企业解散,应允许其进行组织变更。  相似文献   

4.
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可谓意义重大。但施行至今,在风险投资领域大多数企业仍采用公司制,并没有采用有限合伙制度。本文分析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以期使有限合伙在理论上更加完善,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作为有限合伙立法的积极推动者,我们早在1997年《合伙企业法》出台不久就开始呼吁重视有限合伙的法律问题。目前,一种倾向是不少人士对有限合伙产生了迷信心理!似乎当前中国创投企业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当前只能采取公司制度!似乎只要有了有限合伙,整个创投业就可摆脱低迷局面,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抱着这种心态对待创投企业的制度创新,不仅有可能使得原本十分宽广的创投企业制度创新之路变得极其狭窄,而且也不利于我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就有限合伙与创投企业的制度创新策略进行深入研究与探讨。  相似文献   

6.
在全民PE的今天,LP与GP成了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词。 国内外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是有限合伙企业,即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Partner,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Partner,基金出资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王淑敏 《新智慧》2008,(11):25-26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常见于法律、医药、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中。合伙企业的规模通常较小。  相似文献   

8.
浅析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限合伙制度已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得到正式确立.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和合伙制的众多优点于一身,是发展风险投资的有效形式.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有限合伙制企业是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公司和普通合伙两种企业制度的优点.呈现出独特的法理特征——“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但本次修法.在把握“两种制度”的结合上还存在不足。因此.文章结合我国实际对“两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有限合伙中两种责任、两种合伙人的转化等提出若干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  相似文献   

10.
自“银广夏”事件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要提高审计的质量,除了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把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转变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的省、市已明确规定只审批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组织形式似乎已经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革发展方向的惟一选择。笔者认为,必须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能操之过急。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形式主要是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两种形式。普通合伙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分配和分担亏损,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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