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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政府采购事业来说,是一项盼望已久的“国标”。其出台,应该说是财政部从全国一盘棋的角度出发、履行管理职能的大手笔。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公式的规定,能够解决计算方法的混乱,也能节约采购代理机构前期大量的制作评分办法的工作,还彻底摆脱了“与采购人和供应商勾结”的嫌疑,简化了操作程序,优势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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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 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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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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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回顾2012年1月某市财政局收到九华公司送交的《关于纠正蓝湖商业广场整体招租在竞争性谈判事务中确定不当中标人的投诉书》(以下简称:《投诉书》)。九华公司在《投诉书》中述称:2011年12月,市国资委下属企业——蓝湖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招租蓝湖家居建材城(蓝湖商业广场)整体项目。九华公司与百仟公司共同参与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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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相对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更为灵活,其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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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高校建设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招投标过程中,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规模标准(单项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通常采用自行招标并在校内进行。由于校内招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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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陆续出台了对政府采购投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政府采购专家库等进行规范管理的较为详尽的制度和办法。但政府采购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体系,涉及到的环节千头万绪,采购的过程形态各异,在财政部至今尚未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现状下,部分采购方式及环节的管理只有较为粗线条的制度或原则,使政府采购的具体监管和执行工作常常难以适度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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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方式之一,虽然在政府采购中所占的比重远不及招标采购,但因其操作周期短、有利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充分沟通等优势,越来越多地被采购人所青睐,使用频率较高。由于《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方式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况、操作方法各地不尽相同,因地而异、差别较大。竞争性谈判方式是笔者从事招标采购工作以来感到最为困惑的一种采购方式,为此,笔者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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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项目业主某区园林局委托招标公司就城区道路整治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本工程估算投资约2.2亿元,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人;本工程采用二次报价的方式进行,即在第一轮公开报价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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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选择最佳供应商的采购活动。也就是说:这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技术、价格协商,同时就货物的制造商、技术要求、规格以及供应、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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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由于其具有采购周期短、供需双方信息沟通充分、竞争性等特点,目前也广泛运用于企业物资采购活动中,逐渐成为招标采购方式之外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企业层面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规范之前,企业如何有效的规范执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克服采购过程中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操作,使竞争性谈判取得预期的效果,达到保障供应、降低采购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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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受采购人委托,3月3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动态心电分析系统进行采购。3月30日,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经评审,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为了保证采购效率。代理机。构立刻向当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提出申请——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办了解到只有A、B两家合格投标人的情况后,批准了代理机构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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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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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6,(1):24-2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20日”的时间规定。前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后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乍看起来,“提前15日”与“至少20日”这两个时限关系似乎很简单,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