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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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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同的民事责任性质有不同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因此确定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但相关法律仅确认了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并未对责任性质予以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包括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和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2.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邸素琴  楼晓  黄伟林 《经济师》2005,(1):138-140
证券市场作为高度信息化的市场,证券市场主体的虚假陈述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包括三种学说独立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这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独立责任说没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违约责任说无法解决交易市场虚假陈述主体的责任,侵权责任说无法解决发行市场存在的合同责任。文章认为在不同的市场上交易性质是不同的,在发行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而在交易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经常发生,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虚假陈述问题。本文首先以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为背景,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其次分析了德勤科龙虚假陈述一案,指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分析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并提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素质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章认为消费侵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证券立法的虚假陈述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缺乏应有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本认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等,以期能合理建构证券民事责任机制,加快证券市场规范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因素,在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原则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也是最为古老的原则。而过错是过错归责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最终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入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致他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若没有过错,行为人仍不服侵权行为责任。这充分说明了过错问题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7.
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就上市公司因虚假会计信息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若干法律问题,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虚假会计信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及其赔偿的认定、民事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以及有关民事责任的分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些不确定因素以及一些尚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证券虚假陈述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直较为普遍,为了更为有效地规制这种行为,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亟待完善。但证券虚假陈述的清晰界定,又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为此,从证券虚假陈述的对象、表现形态、主体等方面对证券虚假陈述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论述,以准确界定其概念。  相似文献   

9.
王冰 《经济研究导刊》2009,(19):221-222
性暴力犯罪,在刑法上是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在民法意义上,性暴力犯罪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非相斥,因此,即便是行为人受到了刑罚处罚,承担了刑事责任,由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仍然不能免去,仍然要就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可以起到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惩罚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回顾与总结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是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作了明确、系统规范的国家,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特别是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借鉴过程中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同时,本文通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五个阶段的简要回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会计界、法律界的主流观点,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后,最高法院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有以下几个新突破。第一,明确了可能的被告。与《证券法》相比,《规定》对作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被告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将证券市场中的以下可能造假者基本一网打尽: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  相似文献   

12.
孙秀娅 《经济师》2008,(9):155-156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疾,虚假记载、误争陡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是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具体形式。我们应识别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特点及主要类型,掌握其判断标准,以便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有效杜绝会计信息虚假陈述。  相似文献   

13.
姚志荣 《经济师》2012,(5):67-69
证券买卖决策取决于对购买的证券相关信息的了解程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强制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公开、及时、充分地披露重大信息。文章就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若干问题予以探讨,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青青 《经济论坛》2004,(4):125-127
随着证券市场的深入发展,证券市场中许多问题开始凸显;其中,尤以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现象为甚。对于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我们历来是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来规制的。但单纯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投资者的损失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追究虚假陈述人民事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2003年1  相似文献   

15.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亟待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应主要遵循"程序理性"原则,而非"结果理性"原则;对会计信息"重大事件"的确认应优先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同时兼顾"股价重大影响"标准;对财务预测信息应设置"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在认定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时,应充分考虑会计信息披露的"提前效应";《1 9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可具体界定为: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主要指行业风险)和投资者投机风险三项内容。  相似文献   

16.
第二医药用途发明可被专利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中国现有立法中狭义的第二医药用途专利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英美司法实践发展出主观意图测试、客观意图测试和外在表现测试3种侵权认定标准,分别对应过错和无过错侵权原则。中国需在原研药创新、仿制药产业和药品可及性三元平衡视角下,选择综合进路。在第二医药用途专利直接侵权认定标准上,应坚持无过错标准,仅考虑仿制药厂的简明标签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此判断是否落入第二医药用途专利保护范围。在间接侵权认定上,应坚持过错标准和因果考察。  相似文献   

17.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罗新华 《当代财经》2003,(6):103-10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生产和披露会计信息,主要遵循了程序理性原则。会计信息的低质量加上其他因素综合作用导致会计信息含量低下,会计信息对证券价格变动的解释功能微乎其撮,会计信息与投资者决策之间的相关性十分微小。因此,在认定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会计信息生产和披露的特殊性及会计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极其有限这一现实,给予上市公司合理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竞合来源于法律规范竞合理论。现代法律都作抽象规定,并且从各种不同角度对社会生活加以规范,所以,经常发生同一个事实符合几个法律规范的要件,致使这几个法律规范竞合。同一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种民事权利保护的规定,就构成民事责任竞合。民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就是民事请求权竞合。民事责任的竞合包括多种情况,主要讨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9.
民法学界对侵权归责原则之“责”理解不一,其实质是对“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两个民法概念以及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如何进行区分和理解的问题。《物权法》对民事责任形式采取了概括规定,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者认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除损害赔偿外尚囊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实质上,在理清有关概念和理论后,容易疏导出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仅与损害赔偿有关。即使在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中,侵权归责原则之“责”也仅与损害赔偿关联。而非其他。  相似文献   

20.
叶承芳 《经济师》2011,(2):86-8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可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此外,错误预测也应当被列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要形态之一。在界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时,必须采用"重大性"标准加以限制,并且应当统一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判断"重大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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