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和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本文认为,应当依据在先权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根据效益最大化的要求来衡量不同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以有效解决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3.
4.
5.
企业名称权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其权利人是否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近似的企业名称,以及如何认定企业名称专用权侵权,尚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本文从分析我国企业名称权的内涵出发,讨论了如何认定企业名称专用权侵权,并对如何给予法律救济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
企业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他企业的标志和符号。执法实践发现,企业名称使用中伪造冒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标注企业名称,不真实、不规范标注企业名称等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笔者在此就企业名称标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同行关注,进而加强市场管理。一、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权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名称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附属形式,权利人具有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和依法转让权。但是企业的名称权是一种专属权,法律对其权利如何依法获得、依法使用、依法转让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一)企业名称须… 相似文献
7.
中国加入WTO后,基于国际市场的需要,对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目前,在我国实际上已建立了通过《商标法》及相应部门规章对地理标志予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关于地理标志保护还存在保护意识淡薄、地理标志的强化管理不到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尚未完善等现象。因此,应该加强标志的保护,将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设定为专有权,制定《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以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相似文献
8.
9.
10.
WTO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我国有着众多的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将会促进我国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重视不够,认识不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内容不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法律冲突。文章提出,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有效保护,应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宣传,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充分利用W TO规则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战略,加强对原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商标使用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11.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纠纷实质是企业名字中字号与商标名称的纠纷。两者都是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区分其身份或其商品服务的标志。笔者结合近期的一起投诉案例,探索两权冲突之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2.
尽管《商标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使用问题作了相关规定,但现实中,对于农产品的地理标志注册和知识产权贸易中仍存在问题,如何通过改善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是一个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要求,并与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接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轨道.然而相对于TRIPS协议的要求及发达国家的立法而言,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一、地理标志及其国际和国别保护情况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明确指出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5.
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产品的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相冲突的情况。本文中,律师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以及怎样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正确使用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记,对于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制止市场混淆,鼓励和促进市场竞争,改善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对于保护企业名称,特别是对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标志的字号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18.
<正>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原因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产生冲突的形式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将与他人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误解。产生种种冲突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两套并存的法律规定不完备所致,因而不能有效地防止冲突的产生。 相似文献
19.
2005年房县正式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在省市工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此房县食用菌产业步入标准化发展轨道。为了避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政出多门、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