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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3)
第一条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未列人附件一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产品三包责任。第三条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实行准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修理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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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2):16-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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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1998,(10)
第十二条 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O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释义) 1.本条是关于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修理期限和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有关责任的规定。 2.“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指修理者接受农民送修产品之日的次日,计为第1日,至第40日,包括第40日。 3. “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是指由于修理者技术水平、工作事故等原因造成产品损坏的,由修理者赔偿损坏的产品,包括整机和零部件。 第十三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释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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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6,(3)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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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7,(1)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编者按: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贷责任规定》(俗称“新三包”规定),它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起成为广大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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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5,(4)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印发)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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