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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的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为我国破产法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在此领域仍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定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此文将从管理人的概述着手,谈及我国破产法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国内外之比较以及进一步分析了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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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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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与执行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在各国和各地区的称谓不同,英美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信托人,大陆法系一般称之为破产管理人,而日本则称之为破产管财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和各地区破产法的通行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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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1].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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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Ⅲ。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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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出台,为我国企业市场退出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这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破产法》将所有企业破产适用相同的破产事由、创设破产管理人制度、将破产从现代企业现实出发分为清算、重整和和解,这些规定很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对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是,《破产法》在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方面仍存在不足,本文从破产原因的明确界定、管理人制度的完善、职工债权的保障切入分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从实际需求和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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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相关业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清算是一个较为繁杂的过程,破产清算案件完全按照《破产法》这部程序法来进行。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债务的审查、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及破产财产处置涉及税务处理等方面可操做性比较活范,对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要求较高,清算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工作量较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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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全武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4):23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推进,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公司法及破产法对企业破产清算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推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该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笔者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很荣幸地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一家民营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历经两年,有得有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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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阐述研究思维的转变,通过信托法视角下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创新和展望;揭示出信托法视角下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最后揭示出以信托法为视角无疑是破产管理人研究的最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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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破产管理人的职权问题,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处于不同理论下的破产管理人,其法律地位各有不同,这决定了其职权来源,到底是来源于法院授权还是债权人授权。法律地位的不同也决定了破产管理人职权范围的不同和监督方式的不同。职权的研究归根到底要落实到行使中。本文主要研究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问题,主要包括职权行使的开始时间、职权行使的报酬,而从整体上把握破产管理人职权的行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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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位置十分重要.破产管理人依法公正地,有效地履行职责,对于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如何实现对破产管理人的有效监督,使其能够正义地履行职责是我国当前破产程序中需要研究的问题.笔者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了解和剖析,并提出适合我国应用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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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破产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借鉴国际惯例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确定了管理人和债务人两种管理模式,为面临破产企业摆脱困境、偿还债务并重获新生提供了法律保障。两种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重整期间经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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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破产法实施以后,重构破产会计理论体系便成为会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以海南某大型国有航运公司的破产清算实践为例,就破产清算实践中遇到的财务问题尤其是具体的会计处理问题予以归纳整理,谈谈自己对如何规范破产会计处理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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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新破产法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来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该法第22、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也可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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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职工等权利主体的利益协调提供了制度安排.但新《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司法程序方面的创新也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加大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加强对管理人和重整企业的监管将成为债权银行面临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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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竟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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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全新的破产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CPA可以是担当管理人、管理人聘任的会计人员、管理人的审计人员等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下的职责、权利、监督与风险等均有所不同。正确面对管理人制度给CPA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更新执业观念、降低执业风险,是拓展CPA视野、发展CPA事业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